员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赔12万

员工非因工死亡 雇主仍被判赔12万
法院认为 , 不能因工厂非法用工而免除雇主应担责任
进加工厂工作刚3天 , 员工在车间突发疾病身亡 。 员工家属和雇主就工伤赔偿产生争议 。 员工家属诉至法院 。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认为 , 加工厂未经相关注册登记 , 属非法用工;员工非因工死亡 , 不能因工厂非法用工而免除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 , 判决雇主赔偿丧葬补助费等12万余元 。 近日 , 临沂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2018年7月2日 , 韩某与妻子来到临沂市兰山区某工业园 , 在江某所开工厂从事生产塑料管件工作 。 2018年7月5日18时30分 , 韩某在工厂的车间内突发疾病 , 抢救无效死亡 。
韩某家人要求雇主江某按照工伤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等赔偿金共计110余万元 。 江某则认为 , 韩某是在下班休息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 而非因工死亡 , 拒绝赔偿 。
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 韩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仲裁委驳回仲裁请求 , 韩某家人不服 , 起诉至兰山区人民法院 。
庭审现场 , 双方围绕“非法用工”“因工死亡”争议焦点 , 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
韩某家属称 , 韩某夫妻二人到江某所开工厂从事生产塑料管件工作 , 在车间工作期间突发疾病 , 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 由于江某没有营业执照 , 没有依法登记备案 , 应按照非法用工参照工伤进行赔偿 。
江某则认为 , 自己系合法用工 。 2018年7月5日下午 , 因韩某所用机器需要换模具 , 加之工业园通知第二天停电 , 江某已通知韩某下午下班后无须上班 , 当天下午15点07分韩某就停机下班 , 韩某在下班后突发疾病死亡 , 不属于工亡 。
兰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 江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为临沂某机电市场 , 经营范围为批发和零售机电产品 , 并不包括加工生产 。 而韩某生前所工作的加工厂不在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内 。
江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 , “我的厂子叫XX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我的厂子没有手续 , 如果有人检查的时候我就套用我哥黄某某的手续使用” , 法院据此认为 , 江某经营的加工厂系非法经营 , 本案属于非法用工 。
那么 , 韩某突发疾病倒地死亡 , 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韩某工作车间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 , 2018年7月5日下午15点09分 , 韩某夫妻二人离开其负责的加工机器未再继续工作;15点30分 , 韩某在机器上进行了简单的收尾性工作后再次离开;18点27分 , 韩某走到机器旁 , 查看了10余秒未对机器进行操作即离开 , 离开后半分钟左右 , 突然晕倒在地 。 在120急救医生对韩某的抢救过程中 , 其妻子向医生陈述韩某刚洗完澡、吃完饭 。
据此 , 法院认为 , 上述证据能够证实 , 韩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亡的情形 , 本案系非因工死亡 。
法院认为 , 江某开办的工厂未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 属于非法用工行为;韩某非因工死亡 , 不能因涉案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而免除工厂应当承担的责任 。
最后 , 法院判决江某支付韩某亲属丧葬补助费1000元、救济费577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67240元 , 共计12万余元 。
一审宣判后 , 双方均不服判决并分别提起上诉 。 近日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判决后 , 江某在履行期间内自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 将赔偿款项交到法院 , 法院及时通知了韩某的亲属 , 及时将赔偿款过付 。
兰山法院法官释法时表示 , 本案中 , 被告江某在工业园的加工厂并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 因此江某属非法用工行为;韩某突发疾病死亡 , 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认定不属工亡 , 亦无不当;韩某虽非工亡 , 但参照非因工死亡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落实相应待遇 , 亦无不当 。
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