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必看|小马说知产 | 当一只猕猴赶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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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很有意思的案例 , 这个案例是关于一个“网红”的故事 。 2011年 , 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在印度尼西亚森林中拍摄时 , 一只名为纳鲁托(Naruto)的黑冠猕猴趁其不备抢走了他的照相机 。 因为当地常有游客拜访并给猕猴拍照,猕猴已经会模仿人类使用照相机的行为 。 这只猕猴连续按下快门进行“自拍” , 其中有张照片既清楚又令人捧腹,在网上风靡一时 , 使其瞬间成为“网红” 。 后来 , 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出版其摄影集并在其中收录了猕猴的自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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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法律争议很快产生:猕猴的自拍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假如谜底是肯定的,其权利归属于谁?美国“善待动物者”组织(PETA)代表纳鲁托向法院起诉 , 称作为拍摄者的猕猴享有自拍照的版权 , 摄影师未经许可展示和出版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 , 因此应当将侵权所得利润返还给那只猕猴 , 并禁止摄影师今后再实施类似侵权行为 。 经由两年诉讼 , 法官以为保护版权的相关法律不适用于动物 , 终极判决斯莱特拥有该照片的版权 。 而斯莱特同意捐出通过该照片版权所获得收益的25% , 给予“致力于保护纳鲁托栖息地”的慈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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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假如发生在我国 , 结果会不会不一样呢?
首先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划定 ,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实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摄影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 , 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那只猕猴能从对游客行为的长期观察中学会按下照相机的快门拍照 , 甚至刻意在镜头前作出鬼脸 , 说明它非常智慧 , 单从摄影作品的定义上分析 , 将猕猴自拍照称为“创作成果”未尝不可 。
但是 ,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划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这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动物在内 。 该条划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时,用语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也无法解读出外国动物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 因此 , 猕猴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当然也无诉权 。
知识产权轨制存在的意义 , 是为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 。 猕猴不会由于其自拍照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受到激励(除非是科幻电影《人猿星球》中那种基因发生变异、具有人类智力和情感的猿猴) , 从而更加热情地投身于创作流动中 , 并对其他猕猴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 , 终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 因此 , 猕猴并不能成为其自拍照的作者 , 而提供照相机设备的摄影师才是这张自拍照的作者 。
【今日必看|小马说知产 | 当一只猕猴赶上知识产权……】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 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 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 不论是否发表 ,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常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 , 受本法保护 。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 ,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分页标题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 , 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 受本法保护 。
图片来源网络
_本文原题:《小马说知产 | 当一只猕猴赶上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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