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分家协议后反悔,父亲起诉撤销被驳回:分家协议不属遗嘱

??80岁的刘叔与老伴在1992年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子女 , 并在20多年后以书面形式再次明确财产分配的内容 。
后来 , 刘叔反悔起诉至法院 , 要求收回分给儿子阿伟(化名)的房子 。 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6月10日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称 , 该院认定这份书面协议为分家析产协议而不属于遗嘱 , 判决不予撤销 。

签署分家协议后反悔,父亲起诉撤销被驳回:分家协议不属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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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儿子不孝 , 老父亲想“收回”分家协议
刘叔与老伴陈姨育有二子一女 , 刘叔与大儿子共同生活 , 陈姨与小儿子阿伟共同生活 。
1992年刘叔与陈姨经商量后 , 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们 , 其中分给小儿子阿伟房屋三层 , 分别为一楼、三楼和四楼 。
2015年7月20日 , 刘叔和陈姨再次商量 , 决定对当年的分家之事以书面立字为证 , 于是两人共同签署了《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 , 再次确认财产分配事宜 。
多年后 , 刘叔认为小儿子阿伟不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 对其缺乏照顾和关心 , 没有尽到赡养人的义务 , 不愿意将财产分给阿伟 , 《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 , 其有权随时撤销 , 故诉至法院 。
阿伟认为 , 《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已经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确认 , 是全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不属于遗嘱 。 自1992年分家至今 , 其对房屋已占有使用收益二十多年 , 母亲亦按约定随其生活 , 此外他会不定期给刘叔钱 , 故不同意刘叔的主张 。
陈姨亦表示同意阿伟的意见 , 认为该确定书是对1992年分家事实的再次书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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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为 , 分家协议不属遗嘱不予撤销
那么 , 《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是不是遗嘱?刘叔是否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 , 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 。 《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系刘叔、陈姨及其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 , 属家庭内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 , 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也符合当地公序良俗 , 合法有效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该确定书已实际执行20多年 , 应予以维护 。 刘叔主张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 , 因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拟予以撤销 , 不予采纳 。
首先 , 确定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 。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 , 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但纵观整份确定书 , 未能体现刘叔系立遗嘱之行为 。
其次 , 确定书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 刘叔称该确定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 但并未举证证实 , 且刘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 , 理应对其家庭财产的分配足够谨慎 , 其称被蒙骗 , 理据不足 。
再次 , 确定书由刘叔和陈姨共同签署 , 故刘叔的行为不符合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 。
综上 , 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 法院判决驳回刘叔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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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遗嘱
和分家析产协议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 , 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 。 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在大家庭分家时 , 按照一定的标准 , 将共同的财产分割给数个小家庭或家庭成员而形成的协议 。
★在性质上 , 遗嘱由遗嘱人独自作出 , 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 分家析产协议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作出 , 通常作出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 分页标题
★在形式上 ,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 , 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 分家析产协议则没有严格的法定形式 。
★在撤销或变更的方式上 ,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分家析产协议的撤销和变更则需要经过各方的协商一致 , 或者发生法定的可撤销、无效的情形 , 一人无权撤销或变更家庭成员共同作出的分家析产协议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 签名 , 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由其中一人代书 , 注明年、月、日 , 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 可以立口头遗嘱 。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 危急情况解除后 ,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
【签署分家协议后反悔,父亲起诉撤销被驳回:分家协议不属遗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