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联社|非法吸收147人存款630余万元:宁阳县一农金员被判刑四年、罚款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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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一信贷员(农金员) , 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被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
据宁阳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2020)鲁09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 , 现年66岁的董某某 , 是该县堽城镇高桥村人 。 1999年10月至2019年3月 , 董某某担任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县农村商业银行)一信贷员(农金员)2016年至2019年 , 董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 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 , 为了自己使用资金 , 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信贷员接触他人的便利 , 以存款方便、高利息为诱饵 , 以口口相传的形式 , 长期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 至案发 , 共吸收147人的存款共计634.171万元 , 其中622.239万元尚未归还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规定 , 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扰乱金融秩序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据悉 , 2019年5月1日 , 董某某主动到宁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还返还给受害人14万余元 。
根据董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刑法》规定 , 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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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 一些企业为解决资金需求 , 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 , 往往会通过向社会公众借款解决资金问题 。 比如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等行为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东联社|非法吸收147人存款630余万元:宁阳县一农金员被判刑四年、罚款十万】律师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 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 我们应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 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障自己的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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