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万,是薅羊毛但未必是犯罪
航班延误申请保险理赔 , 也会涉嫌刑事犯罪?近日 , 南京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 媒体报道 , 一位李姓女子因为虚构行程 , 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骗保近300万元 , 目前已被当地警方以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刑事拘留 。但网络上 , 许多网友都认为这样定罪太牵强 。 有网友表示:“最怕玩不起翻桌子 。 ”“规则你定的 , 我利用了你的规则 , 你告我诈骗 。 ”“人、票、航班延误都不是假的 , 用什么骗的呢?”复盘案情 , 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 。 她首先在网络上精心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 , 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 如果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 , 李某就会使用不同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 。 如果航班不会延误 , 她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 , 以便减少损失 。 一旦航班出现延误 , 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 不可否认 , 法律有一定的专业门槛 , 而这些争议很多都流于情绪化 。 但如果认为罪与非罪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能判断 , 那就大错特错了 。 法律植根于我们的生活 , 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 从头到尾都带着烟火的气息 。对于绝大多数案件 , 普通人凭着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就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 反而是那些受过专业训练的人 , 思维容易脱离经验常识 , 冷不丁就会把自己绕进那些由抽象概念筑成的逻辑陷阱里 , 从而做出令常人无法接受的法律认定 。在该案中 , 当事人李某被刑拘的理由是: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 , 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 , 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 , 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 , 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 。初看起来 , 似乎很有道理 , 可问题是:使用谁的身份购买保险并不是重点 , 重点是这个身份信息是否真实 。 因为保险公司并不筛选顾客 , 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 。 至于该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 , 保险公司并不审查或关心 。因此 , 只要李某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保险并且支付了足额的对价 , 那么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缔约行为 。 如果每个单一行为都是合法的 , 那么这些单一行为的集合怎么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 , 或许会影响到保险利益的认定和保险合同的效力 , 但这种争议仍然是一种民事争议 , 不应该越过民事纠纷直接升级为刑事犯罪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 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 。 结合到本案 , 也即 ,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 李某不确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误 。 但这并不意味着 , 李某不可以通过尽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 , 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 。 保险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误险也是出于商业和逐利的目的 , 凭什么就只能允许保险公司赚钱而不能允许乘客赚钱呢?更何况 , 客观上 , 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 , 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 , 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 , 并非李某可以控制 。 相信李某也有预测失灵的时候 , 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 , 不就转化为航空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利润了吗?这世界的规则 , 有的具有道德属性 , 有的不具有道德属性 。 不具有道德属性的规则 , 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规则 。哈耶克就曾经指出 , 规则本质上并非行为的障碍 , 而只是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选择和决策的参考 。 就好比在篮球场上 , 球员可以将犯规作为一种战术和策略 , 意在谋求比赛的优势 。李某的行为说到底 , 就是在利用规则的漏洞去谋取自己的利益 。 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类似李某这样的行为 , 那首选的办法应该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 , 次选的办法是去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 而不是动辄寻求警权介入 。 警权依赖 , 会维持甚至加剧市场主体的惰性、低效 。市场经济 , 鼓励人们奇思妙想 , 鼓励人们赚钱致富 。 有些赚钱的方法可能很新奇 , 甚至可能不合理 , 但不合理不等于违法 , 更不等于犯罪 。 就李某的行为来说 , 社会化定性应该是 “薅羊毛” , 算得上投机 , 但难言犯罪 。从法律层面讲 , 刑事执法显然不能存在泛道德主义倾向 , 总想把看着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关进刑法的笼子里面 。 如果总是把刑法挺在社会治理的前面 , 如果刑法的手总是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到处乱伸 , 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活力的 , 社会治理的成本也一定是非常高昂的 。真正的法律人必须目光如炬 , 带着对整个社会的理解和洞察去直击案件的核心和本质 , 而不是被一些弯弯绕的表象给困在泥淖里无法自拔 。 希望这起案件最终能得到妥善处理 。作者: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