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字如面》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宣判: 侵权,判赔6万余元

昨天 ,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见字如面》节目方被诉未经许可使用三毛家书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 法院认为 , 《见字如面》节目使用“三毛家书”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 一审判决节目制作方在指定报刊刊登声明 , 就其侵犯书信修改权的行为消除影响 , 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2万余元 。

《见字如面》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宣判: 侵权,判赔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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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字如面》三毛遗属起诉《见字如面》案一审宣判: 侵权,判赔6万余元】朗读类节目《见字如面》一经播出 , 就获得了观众的广泛认可 , 在其中一期节目里 , 读信人朗读了作家三毛父亲写给三毛的一封书信 。 而三毛遗属陈氏三姐弟作为该书信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 称节目制作方并未取得许可而使用该书信 , 是侵权行为 。 陈氏三姐弟将节目方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 要求节目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11万元 。
节目方在庭上回应称 , 节目是以朗读书信为媒介结合嘉宾点评 , 反映时代场景、人物情感和社会风物 , 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 虽然在使用作品时确实作了部分文字性的修改和删节 , 但没有对实际含义进行调整 , 且节目播出后得到了媒体、观众的广泛称赞 , 没有导致公众对三毛及其亲人的负面评价 。
经审理 ,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 涉案节目以字幕的形式固定并再现了涉案书信的部分内容 , 构成对书信的复制 , 节目还对书信进行了部分修改 , 破坏了书信与作者人格的一致性 , 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 。 公众可以通过节目中演员饱含感情的表演行为 , 通过聆听朗读、观看字幕的方式知晓书信内容 , 即使节目方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是节目而非书信本身 , 仍侵犯了涉案书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且即使书信经修改后取得了正向的传播效果 , 同样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害 。
《见字如面》节目分为朗读和点评两个环节 , 而观众的关注、讨论重点集中于朗读环节 , 从实际效果看 , 书信朗读环节是节目核心环节 , 点评环节处于次要位置 。 涉案书信全文4000余字 , 节目中引用了千余字 , 并涵盖了书信大部分实质内容 , 达到了基本再现书信内容的程度 , 且节目并非出于介绍、评论作品的目的而引用 , 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
综合全案证据 ,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 , 节目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 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行为消除影响 , 并就侵害涉案书信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连带赔偿三毛遗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