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获刑九年:退休后还非法收受财物近200万元


每经编辑:周宇翔
据吉林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 2020年5月28日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中共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 对被告人杨子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杨子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 。 杨子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 不上诉 。
法院审理查明 , 1999年至2016年 , 被告人杨子明在担任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期间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在职务提拔调整、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 , 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 , 共计折合人民币1051万余元;2017年至2018年 , 杨子明离职后 , 利用原职权及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 合计人民币196万元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杨子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子明离职后 , 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收受他人财物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鉴于杨子明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 属自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 , 经查证属实 , 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 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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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吉林高院微信公众号
公开资料显示 , 杨子明 , 男 , 汉族 , 1956年3月出生 , 吉林舒兰人 , 1976年9月参加工作 , 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硕士研究生学历 。 1998年2月 , 任吉林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2年11月 , 任吉林市委副书记;2006年2月 , 任吉林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06年12月 , 任长春市委常委;2007年2月 , 任长春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14年11月 , 任长春市委副书记;2016年3月 , 退休 。 2019年2月 , 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 , 长春市委原副书记杨子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 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同年9月 , 杨子明被开除党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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