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


财联社(上海 , 实习采访人员 林汉垚)讯 , 5月27日晚 ,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发布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涉诉公告 。
爱建信托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 , 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 , 要求两名债务人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海运”)、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维畅”)分别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 其余八名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 。
【财联社|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5月27日 , 上海金融法院向爱建信托出具案件受理文件 , 上海金融法院决定对上述两案件分别进行立案起诉和立案执行 。
而2019年12月26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 , 对爱建信托的诉讼中的被告和被执行人隆维畅、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盛地产”)、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做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 。
贷款方违约 爱建信托起诉还款
根据爱建集团的公告显示 , 2019年6月25日 , 爱建信托与中昌海运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 由爱建信托为中昌海运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信托贷款 , 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 , 爱建信托向中昌海运累计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37亿元 。
该项借款由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盛宏业”)、三盛地产、上海兴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铭地产”)以所持地产与股票为抵押 , 公告称 , 目前抵质押物价值合计2亿元 , 可以覆盖1.37亿元的贷款本金 。
因中昌海运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情形 , 爱建信托表示 ,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依约书面要求中昌海运立即归还逾期、未到期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
公告称 , 截至爱建信托起诉之日 , 中昌海运仍未支付爱建信托诉争款项 , 各担保人均未就中昌海运的相关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于是 , 爱建信托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中昌海运告支付贷款本金、相应利息、违约金等 。 并判令爱建信托对抵押物、质押物在相应贷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并要求四名保证人按前述《保证合同》对中昌海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防患于未然 爱建信托要求提前还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 , 爱建信托于2019年6月21日与隆维畅签署《信托贷款合同》 , 由爱建信托为隆维畅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信托贷款 ,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在双方签署上述合同后 , 爱建信托向隆维畅发放信托贷款共计人民币1.5亿元 。
同时 , 爱建信托分别与出质人三盛宏业、陈立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合同》 , 分别质押中昌数据股票1400万股、177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 。 公告称 , 目前这3170万中昌数据质押股票价值约1.9亿人民币 , 可以覆盖1.5亿元的贷款本金 。 同时 , 爱建信托与四名保证人三盛宏业、陈建铭、陈艳红、雅邦大数据分别签署《保证合同》 , 各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后因在信托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 三盛宏业出现负面舆情 , 其持有的中昌数据股票遭到法院查封 , 且其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其法定代表人(陈建铭)同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爱建信托认为三盛宏业、陈立军的的行为已构成《股票质押合同》的违约行为 , 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 爱建信托依约书面向隆维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 并要求隆维畅提前向爱建信托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 同时 , 爱建信托书面通知前述四名保证人 , 要求其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并书面通知前述两名出质人 , 要求其履行质押担保责任 。 但上述债务人、担保人均未支付任何款项 。分页标题
随后 , 经爱建信托申请 ,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 , 要求上述债务人、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 因债务人、担保人仍未偿还款项 , 爱建信托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同时爱建集团公告也表示 , 目前两案质押的股票价值及抵押的相关不动产抵押物价值合计可以覆盖爱建信托已发放贷款 。 但两案质押物的价值具有波动性 , 执行条件较为复杂 , 同时相关保证人亦存在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保证义务的可能 。 所以上述信托贷款后续存在按相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的可能 。
隆维畅等曾被法院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据了解 , 隆维畅、三盛宏业、三盛地产相互关联 , 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 , 上述三家企业疑似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建铭 , 陈建铭持有三盛宏业41.45%的股权 , 三盛宏业掌握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 三盛宏业又通过上海兴铭房地产经纪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隆维畅100%的控股权 , 最终陈建铭间接持有隆维畅72.17%的股份 。 同时 , 陈建铭通过上海森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三盛宏业间接持有中昌海运约62.94%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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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上述公司也曾与民生信托产生过纠纷 。
民生信托曾与隆维畅签署债权回购协议 , 又分别与三盛地产、陈建铭和陈艳红、陈立军等签署保证合同六份 。 回购协议约定 , 当隆维畅或债券发行人三盛宏业发生名下的重大资产涉及到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或被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的 , 民生信托公司有权要求隆维畅回购全部标的债券 , 隆维畅应于民生信托要求的回购日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款项等 。 隆维畅不履行到期债务 , 或违反主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等情况 , 民生信托有权通知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等 。
回购协议和保证合同签署后至2019年10月12日 , 三盛宏业、三盛地产、陈建铭等借款人和保证人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涉及重大诉讼或被列为被执行人 , 且资产已被冻结 , 民生信托于2019年10月12日向隆维畅、陈建铭等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履行回购义务通知书》 , 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和保证义务 。
2019年12月26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证债权裁决书称 , 民生信托向隆维畅索要债券回购价款12.29亿元及2019年10月12日到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91万元 , 三盛地产、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 申请人民生信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要求上述公司及个人承担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公证费用人民币25万元 。
但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 被执行人隆维畅、三盛地产、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 随后该执行程序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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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之前法院对隆维畅等做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是否会对爱建信托本次诉讼产生影响 , 某信托公司法务向财联社采访人员分析 , 在爱建信托的诉讼中 , 有抵押担保可以执行抵押物 , 同时爱建信托享有优先受偿权 。 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 应该是因为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做过抵押 , 因此无法被执行 。分页标题
在更早的2019年12月7日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中就有三盛宏业、三盛地产、中昌海运、陈建铭、陈立军、陈艳红 。 但在此次执行过程中 ,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