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采访人员郁琼源)采访人员2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 ,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 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 ,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 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 。
公告明确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 , 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在预缴申报时 , 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 ,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 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 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
此外 , 公告明确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 , 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其中 ,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 ,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 , 暂缓缴纳的税款 , 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 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 , 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 这位负责人说 。
据介绍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 , 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 , 可申请退还 , 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