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 受疫情影响理发店关门28天 法院判房东返还部分租金

_原题:Qnews|受疫情影响理发店关门28天法院判令房东返还部分租金
今年1月 , 受新冠疫情影响 , 在江西抚州经营一家理发店的黄先生暂停营业28天 。 恢复经营后 , 黄先生将房东邱女士诉至法院 , 希望能够共同承担疫情期间店租 , 退还已交部分店租 。 近日 ,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 , 判令邱女士返还700元租金 。
因疫情关店28天男子起诉房东请求减免租金
5月28日 ,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判决书 。
判决书显示 , 黄先生诉称 , 自己于2018年8月1日起承租了邱女士名下一家门面从事理发 , 租期3年 , 每月租金1600元 。 2020年1月24日开始 ,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始报道疫情新闻 , 为防止疫情传播 , 响应国家和政府的要求 , 他从2020年1月25日起自行关闭店面 , 在家隔离 , 直到2020年2月22日才开始营业 。 黄先生表示 , 自己在疫情期间交纳了2020年2月的店租1600元 , 希望能和房东共同承担疫情期间店租 , 退还已交部分店租700元 。
而房东邱女士则辩称 , 自己并未收到有关部门发布减免租金的文件 ,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
法院审理查明当地曾下发关店通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先生从事理发行业 , 因开店需要于2018年8月1日起承租了被告邱女士店面 , 租赁期限3年 , 每年度租金为19200元 , 每月按期缴纳店租 。 2019年年底全国开始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 , 且传播速度较快 。 2020年1月24日 , 江西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 原告即日起暂停营业 。 2020年2月1日 , 黎川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临时关闭大型商业街大型电器商场汽车修理店早餐店等场所的通告” , 2020年2月6日黎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抚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7号令”下发通知 , 要求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各类公共场所一律关闭 。 2020年2月21日 , 随着疫情的有效控制 ,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有序恢复商业网点营业的通告 , 原告在2020年2月22日开店营业 。
另查明 , 原告黄先生于2020年3月3日支付被告邱女士2月份、3月份店租3200元 , 原告黄先生因疫情防控需要暂停营业期间为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1日 , 共计28天 。
不可抗力导致暂停营业法院判令减免
法院认为 , 本案中原告承租被告店面经营理发店 , 双方为此签订了租赁合同 , 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金额、付款方式等事项 , 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租赁期间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 但2019年年底 , 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爆发 , 各地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文件 , 诸多场所应要求临时关闭 , 暂缓营业 。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系全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爆发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 , 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 , 而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 , 此次疫情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事件 , 属于不可抗力 。 根据法律规定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 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 本案中 , 原告承租被告店面从事理发 , 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 , 按照政府要求 , 暂停营业 , 这既是承租方(原告)的义务 , 也是出租方(被告)的义务 , 原被告均有责任与义务执行政府为公共安全发布的疫情防控指令 , 而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营业期间的店面租金应当按照公平原则 , 适度减免 , 原告因疫情原因导致暂停营业的期间共计28天 , 而每月租金为1600元 , 故原告主张减免部分租金即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疫情 受疫情影响理发店关门28天 法院判房东返还部分租金】近日 , 黎川法院判决该案 , 判令邱女士退还黄先生店面租金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