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以倒贷名义高息借款,超千万不能偿还被判无期

一银行职员以倒贷等名义高息借款 , 超千万不能偿还后被判无期5月26日 , 裁判文书网的披露一则判决书显示 , 吉林银行一名员工利用银行职员身份 , 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 , 向多名受害人高息借钱 , 最终造成被害人本金1425.17万元未能偿还 。利用“倒贷”等名义高息借款这名银行职员叫于德红 , 女 , 1968年10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 , 汉族 , 初中文化 。 因涉嫌犯诈骗罪 , 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 ,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 , 于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2011年至2018年2月 , 被告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其为吉林银行职员身份 , 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等事实 , 承诺支付借款2至6分不等的利息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 。 于德红除将部分借款偿还前期债务利息外还肆意挥霍 , 经审计 , 共造成被害人本金1425.17万元未能偿还 。根据于德红姐姐的供述 , 于德红是从2011年六七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钱 , 有时也会找姐姐做担保 。 于德红也供述自己的“作案过程”:给个人搭桥 , 向债权人借钱做本金 , 给债权人高额利息 , 然后个人再把贷款贷下来后支付于德红利息 。 于德红使用部分得到利息支付债权人利息 , 本金不还 , 然后再给个人搭桥 。于德红在没有能力承担利息之后 , 为能继续搭桥赚取利息或支付债权人的利息 , 其再向债权人借钱给付利息 。 于德红当时都是和他们说要做搭桥用 , 其给债权人的利息有3-6分利 , 开始的时候其有偿还能力 , 后来就偿还不起了 , 光是利息就很多钱了 , 只能向人借钱还之前的债 , 本金都还不上了 。用骗来的钱买车买房 , 被判无期其中一笔较大的被骗数额当事人王某说 , 自己和于德红从小就认识 。 从2012年到2017年7月 , 王某陆陆续续被于德红骗了700余万元 , 还了45余万元 。“于德红说我有钱放银行利息太低 , 不如放在她那里 , 她承诺给我2-6分不等的利息 , 她说用钱搭桥 , 她家人有工作 , 还有房产 , 一定能还我钱 。 我认为她能还我钱 , 后来她不还钱 , 总是推脱 。 她家装潢非常的豪华 , 一个按摩椅2万多 , 电视2万左右 , 沙发2万左右 , 鱼缸1万元左右 , 儿子开着100多万的路虎汽车 , 我认为钱让她挥霍了 。 ”王某说 。于德红儿子证言显示 , 于德红在2015年为其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跑车 , 并且为其买了一个楼房 , 加上装修共花了80多万元 。 此外 , 于德红 , 还在北京开了三家公寓 。被害人丁某则是于德红的前同事 , 从2013年开始 , 于德红以开宾馆、装修、儿子在长春买房、进购钢材等理由向丁某借钱 , 利息3-6分不等 。 于德红向丁某借了658.7万元 , 并提出支付利息300多万元 。 2014年的时候 , 于德红欠丁某200多万 , 但之后的一段时间 , 于德红又以开旅馆为由向丁某借钱 。 丁某说 , 目前于德红还欠她473.31万元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 , 被告人于德红犯诈骗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 继续追缴被告人于德红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 随后 , 于德红上诉 , 理由是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 , 不构成诈骗罪 , 原审认定其虚构了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的事实错误 , 其在北京开过宾馆 , 其借的钱都用在经营宾馆赔了 , 原审依据审计报告得出的结论不准确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上诉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骗取他人钱财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于德红虚构了能够给他人带来巨额回报及短时间内能还款等事实 , 隐瞒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 , 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 , 应依法严惩 。 原审判决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二审裁定为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