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胜诉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法院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情简介胜诉


_本文原题:【胜诉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 , 被法院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常先生|【胜诉公告】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法院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情简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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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胜诉公告第3844起>
【原告】常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人在河南省某镇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 , 2018年10月份开始 , 某市人民政府对常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区域组织征收 。 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 , 常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常先生等人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委托顾冬庆律师、董琛律师、姜雪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
京平律师介入后 , 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 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 。 不料 , 2018年12月18日 , 常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 随即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 。 诉讼过程中 , 律师从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中得知 , 某镇政府曾于2018年12月12日针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 律师发现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 , 遂指导常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
庭审过程中 , 某镇政府辩称其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正当 , 符合当地政策 , 并下发给当事人 , 只是没有留存送达证据 。
京平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 ,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行政相对人送达 。 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 , 行政处罚无效 。
胜诉 最终 , 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 , 裁定如下:
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未向原告常先生等人送达而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 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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