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


相信不少人都遭遇过广告推销电话:刚看完房就接到电话问买不买房、装不装修 , 刚给小孩报完名就有电话问报不报兴趣班……
到底怎么回事?
是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有没有人管管呀?
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 , 不但有人管 , 而且后果很严重!
有人因此获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30万元 。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开始 , 王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电话号码 , 并将购买的电话号码出售及通过电话号码添加微信好友用以推销股票微信群、微信号 。 同年4月 , 王某某注册成立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 扩大相关“业务” 。 7月 , 经群众匿名举报 , 公安民警在王某某公司内将其抓获 , 并在现场扣押了4台电脑主机、1个U盘和24台手机 。 经提取 , 电脑硬盘内共有王某某购买的含电话号码、微信号或微信名的公民信息61627条 。 截止2019年7月 , 王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交由其雇请的员工使用和公司经营 , 违法所得共计26万余元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
本文插图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牟利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 后经法院审理 , 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30万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检察官提醒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 不仅侵犯公民人格权益 , 还威胁到公民的财产权益 。 很多人就因为信息泄露导致上当受骗 , 所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 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打击 , 从源头上维护公民权益不受损 。
2.在当今大数据时代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正处于高发态势 。 公民首先要时刻保持警惕 , 对一些网络APP、网络链接中要求填写个人信息的情况要格外注意 ,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 , 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反映以维护自身权益 。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