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谣言“六、七十年代我国没有‘医患纠纷’现象”

有人说六、七十年代时我国没有“医患冲突”和“医疗纠纷”这些现象 , 但下面这篇文章反驳了这种说法:标题:上世纪中期北京市对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转自一份名叫《北京党史》的杂志的2013年第6期
驳谣言“六、七十年代我国没有‘医患纠纷’现象”
这是那一期《北京党史》的封面;封面中杂志名称的上方注明了此杂志是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主办的 。摘要:60年代初 , 病人家属因医疗事故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情况有所增加 , ……1964年5月25日 , 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管理的通知》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 北京市大力加强卫生事业建设 。 伴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 , 就医人数大幅增加 , 医疗事故也时有发生 。 对此,卫生部门认真查找原因 , 总结经验 , 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医院快速增长 , 医疗事故增多北京市卫生事业机构在1949年至1965年17年间快速增长 , 各医院床位数由3001张增至29027张 , 增长了8.7倍;卫生人员人数由5806人增至52335人 , 增长了8倍 。 由于医疗机构发展很快 , 医务干部的培养赶不上需要 , 加之吸收了不少技术水平很低和一些不合格的医务人员 , 造成医疗质量总体水平低 , 医疗事故不断发生 。 据不完全统计,1953年和1954年上半年期间,经查属实的死亡责任事故达11件;厂矿医疗部门的责任事故也时有发生 , 如京西矿务局所属医疗单位在1954年上半年中就发生大小医疗事故77件 。对此 , 北京市公共卫生局在一份报告中分析指出 , “对数量方面的要求多 , 对医疗质量的提高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具体的措施 , 又很少检查” , 是导致医疗质量低、医疗事故增多的主要原因 ,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 。 调查显示 , 医疗事故中很多是由于医务人员以极不负责的态度对待病人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 如 , 某医院儿科护理员给病人冲葡萄糖水而不查对 , 把苯甲酸钠误为葡萄糖 , 使病儿服后发生中毒死亡;某医院外科给病人做胃肠吻合却把胃和回肠吻合;做阑尾手术把纱布遗漏在腹腔中 。(二)诊疗护理不当 。 一些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低 , 采取诊疗护理措施不当 , 也引发了医疗事故 。 有的由于麻醉不当 , 致使病人死亡;有的由于护理不当 , 导致病人烫伤;有的因试表不当 , 发生病儿把体温表咬碎的事故;有的对于脑血管造影、肌肉松弛麻醉法等难度较大的技术操作以及一些大手术 , 没有严格认真地选择适应症 , 或者叫经验不足的大夫去做 , 造成病人死亡或严重残疾 。(三)规章制度不健全 。 有的医院职责分工不清 , 护士不执行医嘱而叫护校实习学生独自进行治疗 , 发生多注射药现象;有的医院采用新药物、新疗法没有经过慎重的研究 , 草率从事 , 酿成严重后果;有的医院对进修医师以及低年医务人员担任的中小手术缺乏严格管理和指导 , 手术太粗暴 , 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 , 如打石膏引起肢体坏死 , 乙状镜检查弄破了肠管 , 人工流产刮破了子宫 , 把输卵管当做阑尾切掉等等 。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检查监督 , 会诊、交接班、查对等制度没有得到严肃认真的执行,也使病人遭到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不仅给病人和家属带来痛苦 , 医院也面临着经济赔偿和病人拖延不肯出院的困扰 , 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防范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 二、成立鉴定机构,发挥积极作用为了及时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 , 北京市筹备成立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在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成立北京市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委员会 。 经北京市卫生局会同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协商筹备 , 1952年8月27日 , “北京市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委员会”正式成立 。 该会以“根据科学原理及客观事实使医疗纠纷案件能获得及时正确的处理”为宗旨,共有委员9名 , 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医师组、护理组、中医师组、助产组、药剂师组、病理法医组等6个专门小组,特聘各科专家50余人 。
驳谣言“六、七十年代我国没有‘医患纠纷’现象”
(二)成立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 60年代初 , 病人家属因医疗事故要求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情况有所增加 , 卫生部门和司法部门都感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比过去困难 。 鉴于北京市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停止活动 , 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 , 1963年 , 市公共卫生局提请重新整顿恢复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经市人民委员会同意 , 成立了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 (楼主批注:从1954年开始我国的各级政府都改叫“人民委员会”了) 鉴定委员会共有委员13人 , …………(中略)……1963年9月5日 , 市人民委员会批示同意了市公共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几项规定》 , 10月11日 , 市卫生局“(63)公卫阎字第698号”下发了这个文件 。 ……这一《规定》的出台为更好地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提供了依据 , 起到了妥善地解决分页标题人民内部矛盾 , 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中略)……1964年5月25日 , 市卫生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管理的通知》 , 要求各医院把好以下五关 , 争创无事故医院 。……实践证明 , 这些处理、防范医疗事故的规定和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 但在文愅期间没能继续严格执行 。 1979年9月 , 北京市卫生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处理医疗事故的几项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章程》这两个文件 。 此后 , 对医疗事故的处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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