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20万的房产18万就卖了 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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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夫妻闹离婚 , 丈夫竟将价值20万元的房产以18万元价格卖了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审对此案作出判决 , 夫妻双方以20万元的原价分割该房产 , 男方需付女方14万元 。近日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 维持原判 。
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07年结婚 。2013年 , 双方购买位于扬州市区房屋一套 , 购买价格为20万元 , 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 。2017年12月 , 刘先生将此房屋出售 , 房管局备案成交价格仅为18万元 , 售房款由刘先生收取 。2018年11月 , 王女士诉至法院 , 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被告同意离婚 。
王女士主张售房款按照购买时价格20万元予以分割 , 同时称刘先生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 应予以少分 。对此 , 刘先生不予认可 , 辩称因急需用钱 , 才低价将房屋出售 , 房屋出售的实际价款即为备案登记的18万元 。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刘先生单方出售房屋 , 独占售房款未予分割 , 且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 甚至低于房屋购买价格 。刘先生辩称为偿还债务而低价出售 , 不符合常理 , 同时亦未能提供由买卖及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可以推定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财产权益 , 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可予以少分 。王女士主张以2013年房屋购买价格认定售房款 , 合情合理 。
据此 , 法院作出判决 , 准予王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给付王女士财产折价款14万元(20万元*70%) 。刘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 ,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 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 , 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财产@20万的房产18万就卖了 男子离婚前转移财产成被告】同时 , 夫妻一方在处理大额共同财产时 , 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变卖财产 , 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时 , 应推定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 适用上述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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