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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本文原题:以案释法:父母一方离世后 , 其共同财产应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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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 , 两人共育有子女七人 。 张某与孙某婚后在青岛市即墨区有房屋一处 , 2018年10月该房拆迁 , 张某获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含搬迁补助费等)共计84万余元 。 张某与孙某的三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得知父亲张某将该房拆迁货币补偿款全部领取后 , 多次索要钱款未果 , 遂提起诉讼 。 请求即墨法院依法确认此房屋的拆迁所得货币补偿款84万余元 , 并认为其中50%份额系其母孙某的遗产 , 三个子女应各享有孙某遗产的八分之一的继承份额 , 即每人5万余元 。
【裁判结果】
本案中 , 涉案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 系其在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故在分割孙某遗产时 , 应当先将涉案房屋50%份额分出归张某所有 , 剩余50%为孙某应当予以分割的遗产 。 而拆迁补偿款中的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共计2万余元应归房屋实际居住者张某所有 , 不作为被继承人孙某的遗产予以分割 。 因此法定被继承财产应为81万余元的50% , 即40万余元 。 诉讼过程中 , 子女张六和张七自愿将其继承的份额赠与兄长张五 , 即墨法院予以采纳 , 故由张五继承孙某遗产的八分之三份额 。
即墨法院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孙某所有的一处房屋的50%份额拆迁所得费用 , 由丈夫张某和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为5万余元 , 由张五继承八分之三份额为15万余元 。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
【法官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继承开始后 ,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 , 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 , 按照协议办理 。 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 , 除有约定的以外 , 如果分割遗产 ,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 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故本案在分割孙某遗产时 , 应当先将涉案房屋50%份额分出归其丈夫所有 , 剩余50%为孙某应当予以分割的遗产 。 (本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 (兰梦梦 隋振)
【孙某以案释法:父母一方离世后,其共同财产应如何继承?】编辑:董楠
来源:(法制青岛新闻中心)
【】网址:/a/2020/0522/1590114627.html
标题:孙某以案释法:父母一方离世后,其共同财产应如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