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广西龙网_原题为 婚礼上司仪临时换人 , 婚庆公司是否赔偿精神损失?
婚礼上 , 确认了一下眼神 , 原定的司仪却变成了另外的人 ,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
事后 , 可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不久前 , 一对新人办婚礼的时候恰巧遇到了这样的事情 。
一起来看下他们的故事 。
文章图片
案情
诗缔婚庆中心系个体工商户 , 于2012年3月8日注册成立 , 经营者为被告周某若 , 并于2017年10月16日办理注销登记 。
原告周某、南某作为甲方 , 诗缔婚庆中心作为乙方 , 双方签订《诗缔婚礼服务合同》一份 , 分别就婚礼时间、地点、服务内容、合同价款及支付时间、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依约支付定金2500元 , 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支付余款14000元 。
2017年10月10日晚 , 两原告在乐清市某酒店举行婚礼并举办婚宴 。 婚礼开始前 , 诗缔婚庆中心确定的司仪即被告于某因故未能到场 , 临时邀请其他司仪主持婚礼 , 主持时间10余分钟 。
婚礼结束后 , 原告因司仪未到婚礼现场与诗缔婚庆中心发生争执 , 后被告谢某退还合同价款16500元 。
原告认为诗缔婚庆中心侵害了其享有关于结婚美好回忆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权利 , 故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
文章图片
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原告无证据证明诗缔婚庆中心及被告于某侵权的事实 , 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精神损害 。 且原告主张的结婚美好回忆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权利 , 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格权或人格权益 , 缺乏请求权基础 。 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判决后 , 原告提起上诉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结婚美好回忆这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权利是否符合现行法定人格权范畴 , 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1.人格权法定主义 。 人格权是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 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 权利设定的模式 , 无外乎法定主义与意定主义两种形态 。 但不管从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层面 , 人格权法定主义均占据主流观点 。
首先 , 人格权是一项绝对权 。 绝对权 , 又称对世权 , 是指无需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 , 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 , 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
稿源:(光明网)
【】网址:/a/2020/0521/gxnews165373.html
标题:#换人#婚庆公司是否赔偿精神损失?,婚礼上司仪临时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