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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网_原题为 男友向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以借款名义索回
55岁的梁先生与39岁的富小姐曾是一对情侣 , 交往半年后两人分手 , 在恋爱期间 , 作为男友的梁先生曾向富小姐多次转账合计202万元 , 其中一次是在2018年5月21日转账了520000元 。
【[梁先生]男友向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以借款名义索回,】在分手之后 , 梁先生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 , 而富小姐认为这是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联系 , 尤其是5月21日转账的520000元是“我爱你”的特定含义表达 。
这笔钱是爱的赠与 , 还是投资借贷?5月20日 , 采访人员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获悉 , 法院认定上述款项为借贷 , 富小姐应返还 。
男友向女友转账520000元 分手后索要
梁先生与富小姐自2018年3月开始恋爱 , 于2018年9月分手 , 恋爱期间 , 梁先生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5月21日、7月6日转账100万元、52万、50万元 。 同年6月11日 , 富小姐曾向梁先生转账还款50万元 。
两人分手后 , 双方就往来款项产生纠纷 。 梁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返还借款本金152万元及利息 。
法庭上 , 富小姐答辩认为 , 这202万元属于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紧密经济联系 , 系生意往来或赠与性质 , 不属于借贷性质 , 特别是5月21日梁先生向她转账的520000元 , 是“我爱你”特定含义的表达 。 因此不同意梁小姐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 应返还152万元本息
采访人员获悉 , 此案的裁判焦点在于梁先生在恋爱期间向富小姐转账款项 ,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关系?
一审时 , 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 , 首先 , 梁先生虽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但依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 , 梁先生并无将涉案款项赠与富小姐以及对富小姐经营的生意进行投资的意思表示 。
其次 ,富小姐在收取转账款项后向梁先生转账还款50万元 , 也表明涉案款项属于借款性质 。
再次 , “520”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特殊含义 ,梁先生向富小姐转账付款202万元中的52万元金额与“520”含义相差较大 , 富小姐主张该笔款项属于双方之间互赠的辩解理由不成立 。
为此 , 荔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 富小姐向梁先生归还借款152万元本息 。
上诉称转账为“恋爱赠与” 二审法院驳回
富小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富小姐认为 ,转账发生期间 , 双方是恋爱同居关系 , 并生育一女 , 基于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 梁先生应承担比普通人之间更严格的举证责任 。
在她看来 , 梁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是借贷性质 。 涉案转账金额共202万元 , 正常的借贷关系 , 即使没有相关的书面借据 , 也应当有借贷过程的沟通信息 。 如此大额的借贷主张 , 没有借贷产生时包含有借贷关系内容的任何信息 , 不符合一般的生活常理 。
稿源:(新快报)
【】网址:/a/2020/0521/gxnews165353.html
标题:[梁先生]男友向女友转账520000元分手后以借款名义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