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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检察#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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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检察#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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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1.致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
2.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 影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 。
3.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社会治安问题 , 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
五、非法集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 ,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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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谨防非法集资陷阱 , 远离高利诱惑!
如遇到以下情形的“理财”产品 , 务必提高警惕:
1.“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2.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3.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 , 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4.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5.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6.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7.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
监制:马红斌 责编:何 成
编辑:尤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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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陇南检察)

【】网址:/a/2020/0521/ahnews44866.html

标题:#陇南检察#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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