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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北京5月19日讯(采访人员 姜雪颖)近年来 , 因未成年人打赏网络直播主播、购买游戏装备而刷掉家长巨额存款的新闻接连发生 , 其中更有不少引起了家长与网络平台的纠纷 。5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 , 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 , 法院应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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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1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 ,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 , 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 , 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 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 , 也应该认定无效 。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 , 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 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他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 , 非常慷慨 , 毫不吝啬 , 拿着父母的支付宝、信用卡就用上了 , 有的几千、几万 , 这显然和他的年龄和他的智力水平不相适应 。针对这种情况 , 毫无疑问 , 如果家长不追认 , 这属于无效的行为 。”刘贵祥认为 , 基于此 , 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付的相应费用 , 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
【■最高法: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法院应支持返还】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作用 , 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对此 , 刘贵祥介绍 , 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 , 充分考虑了这个问题 。按照现有技术手段 , 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 , 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 , “所以指导意见二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 , 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
来源:(海报新闻客户端)
【】网址:/a/2020/0521/1589993690.html
标题:■最高法: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 法院应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