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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
【银保监会重点监管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采访人员梳理发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 。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 。此外,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办法》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
同时,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修订以风险为导向,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聚焦重点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
二是有收有放,兼顾监管与发展 。一方面,《办法》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
稿源:(人民网-金融频道)
【】网址:/a/2020/0520/gxnews165231.html
标题:银保监会重点监管高风险融资性信保业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