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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款项,】广西龙网_原题为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款项
北京商报讯(采访人员 陶凤 刘瀚琳)5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 介绍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 。 谈及近来频发的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事件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明确回应 , 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 , 监护人不追认的情况下 ,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被认定无效 , 并视情节退还相应款项 。
近年来 , 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 , “主播文化”备受热捧 , 未成年人因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导致的纠纷也屡禁不止 。 例如“8岁男童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为网络游戏充值8000余元 , 家长将游戏公司诉至法院”等案例频现报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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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二)》 , 对此类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 其中 , 《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 , 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 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 , 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刘贵祥表示 ,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 , 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 , 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 , 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 如果他的监护人不追认 , 也应该认定无效 。 “基于此 , 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小孩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 , 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 ”
“如果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监护责任 , 是不是也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刘贵祥指出 , 在制定《指导意见(二)》时 , 法院已充分考虑此问题 。 “按照现有技术手段 , 网络公司只要采取一定的人机验证的技术手段 , 是完全可以堵住未成年人打赏和玩游戏的问题的 。 因此在《指导意见(二)》中没有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作相应要求 , 实际整个考量的更多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 。 ”
对于退还款项及数额将如何裁定 , 据了解 , 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 , 《指导意见(二)》未进行统一规定 , 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 而这在具体案件中可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
稿源:(北京商报)
【】网址:/a/2020/0520/gxnews165074.html
标题:#款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