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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本文原题:宣威一已婚男子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 , 重婚“夫妻”双双获刑!
庭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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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他说不要我了 , 喊我要找哪个找哪个 , 我是追求我的幸福 , 为什么现在说不行?”被告人尹某发问 。
【尹某宣威一已婚男子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重婚“夫妻”双双获刑!】“我又没有和别人领过结婚证 , 我追求我的幸福 , 有什么错?”被告人朱某发问 。
近日 , 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重婚案件 。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 指控被告人尹某在已有配偶、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尹某有配偶的情形下 , 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 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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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尹某与黄某登记结婚后因关系不睦而分居生活 。 后被告人尹某和朱某在甘肃省、昆明市等地打工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朱某明知尹某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 , 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 期间生育一女 。 庭审中 , 二被告人发出上述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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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 被告人尹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朱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被告人朱某在明知被告人尹某有配偶后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 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 已构成重婚罪 。 结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对二被告人以重婚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宣判后 , 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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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来源:宣威法院
来源:(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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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尹某宣威一已婚男子与他人同居并育有一女,重婚“夫妻”双双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