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广西龙网_原题为 婚礼现场被烟花炸伤 , 谁担责?
程静
2019年11月29日 , 黄某到朋友家参加结婚典礼 。 当晚 , 黄某在与朋友的家人一起燃放烟花过程中 , 被烟花喷到脸上和手上 , 造成其眼部、面部、手部受伤 。 经医生诊断 , 黄某左眼眼睑裂伤;左眼泪小管断裂;左颜面部皮肤裂伤;右腕和手二度烧伤 。 2020年3月11日 , 经鉴定 , 黄某左眼因外伤所致视力为0.3 , 不可矫正 , 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
黄某受伤后 , 举办婚礼的朋友家向黄某支付了15000元 。 黄某认为 , 造成事故的烟花 , 没有标明产品合格证明、生产厂家和厂址 , 也没有任何燃放说明 , 属于不合格产品 , 销售烟花的某杂货店应当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而某杂货店则认为其销售的烟花没有质量问题 , 黄某受伤的根本是其燃放方式不当 , 在燃放烟花时没有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 , 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 某杂货店赔偿黄某2万元后 , 便拒绝再进行赔偿 。 黄某到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杂货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0项经济损失共计102875.9元 。
第一次调解时 , 黄某坚持要求某杂货店再赔偿其7万元 , 而某杂货店则只同意再赔偿2万元 , 由于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 ,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 第二次调解 ,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 , 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 某杂货店同意再赔偿黄某5万元 , 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 , 领取调解书后十天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
本案中 ,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产品包装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 特别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包装必须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 某杂货店所销售的涉案烟花 , 属于易燃、易爆及使用不当容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 , 其包装不仅应当具有中文说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 更应当对产品特性、燃放方法、注意事项等进行中文警示说明 。 而涉案烟花筒外层除有一段英文外 , 未印写任何中文燃放说明、危险提示以及药量成分、生产厂家等相关文字或图案 , 不具备合格产品流向市场的基本要求 。 涉案烟花作为“三无产品” , 没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 存在警示缺陷 。 而正是因为涉案烟花没有燃放或警示说明 , 导致原告在燃放涉案烟花时 , 误认为两根引线均需点燃烟花才射出而疏于避让 。 其是在点燃第一根引线的合理时间内去点燃第二根引线时 , 被射出的烟花喷到眼部、脸部造成受伤 。 因此 , 黄某受伤与涉案烟花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 某杂货店作为销售涉案烟花的销售者 , 未指明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和供货者 , 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
稿源:(光明网)
【】网址:/a/2020/0517/gxnews164428.html
标题:涉案@谁担责?,婚礼现场被烟花炸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