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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标题:湖南野生动物养殖退出方案:首批14种 , 竹鼠每公斤补75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要求 , 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 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 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 家畜家禽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不在禁食之列 。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贯彻《决定》 , 广泛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 科学解读滥食野生动物对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危害 , 倡导树立健康文明生活理念 ,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 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 发挥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公益组织和广大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 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 , 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野生动物的新局面 。三、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 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 , 制定野生动物保护行动计划 , 完善野生动物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 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加强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执法监管 , 防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流入市场、餐馆、酒店 , 加大打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力度 。 公安、农业农村、邮政、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与执法监管 。四、稳妥开展退出补偿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依规退出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给予一定补偿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和《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中贫困户和边缘户精准帮扶工作方案》制定本地工作方案 , 落实落细调查摸底、数据认定、补偿资金拨付等具体工作 , 按时完成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 。五、扎实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部门在补偿到位后根据各物种的习性和特点 , 对禁食后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 。 对我省有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的在养野生动物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具有科研、药用、医用、展示等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 , 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不能采取上述措施处置的物种 , 实施无害化处理 。 在处置过程中要防止随意放生而造成生态破坏或野生动物致害事件 , 及时化解各种风险 。六、积极引导转产转型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 , 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帮扶和转产转型 。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扶贫、金融、卫生健康等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陆生野生动物繁育主体转型发展 。 林业部门对原食用性陆生野生动物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相关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 , 特事特办;重点支持转型发展林下经济、营造林、林产品加工的繁育主体 , 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 , 对属于贫困户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推荐到林业公益岗位 。 农业农村部门对转型发展农产品加工的 , 按政策给予支持 , 符合贴息条件的给予贴息 , 引导培育发展农业特色产业 。 发展改革部门对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 , 在项目立项环节特事特办 , 进一步简化程序 , 提高实效;对转型发展畜禽、果蔬、茶叶、油茶、中药材等产业的 , 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 扶贫部门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中贫困户和边缘户转型发展其他产业的 , 引导用好扶贫小额信贷 , 在产业扶贫资金上给予重点支持 。 金融机构对到期还款困难的 , 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 适当通过展期、延期、续贷或调整还款付息计划 , 下调贷款利率 , 减免手续费及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式予以帮扶 。 卫生健康部门主动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省内中医药科研机构、相关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和审批服务 , 促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药用、医用 。七、严格规范野生动物管理 。各级林业部门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繁育、出售、购买、进口、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因科研、药用、医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继续养殖的 , 及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变更、换发等工作;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猎捕、繁育、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 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 。 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水生野生动物监管 , 按规定做好人工饲养和合法捕获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工作 。八、不断强化疫源疫病监测预警 。各级林业、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 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 , 制定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案 , 防止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随意进行野外放生 , 防止人、家畜家禽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各级人民政府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动物处置、转产转型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 省人民政府建立分管林业工作的副省长牵头 , 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扶贫、卫生健康、金融、生态环境、教育、科技等部门为成员的野生动物保护、补偿及处置工作机制 。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 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任务 ,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 , 保障补偿资金 , 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职 , 密切配合协作 , 全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动物处置及转产转型工作 。全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依规 , 统一政策 。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 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等工作 , 由省级统一制定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 。(二)分级负责 , 县级为主 。 实行县级负责、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工作机制 。 落实部门责任 , 加强沟通协调 , 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分批补偿 , 科学处置 。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情况 , 在补偿程序启动前帮助人工繁育主体将需要纳入补偿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尽量减少人工繁育主体的损失 , 实行分批补偿 。 补偿到位后 , 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禁食野生动物 。二、补偿政策(一)补偿范围 。 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2020年2月24日前 , 向县级林业部门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 。 2020年2月24日前已经依法取缔的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偿批次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人工繁育退出的物种为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竹鼠、豪猪、果子狸、小麂、鸿雁、灰胸竹鸡、豚鼠、白骨顶、红骨顶、斑嘴鸭、绿翅鸭等14种 ,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为非食用性用途的 , 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第二批人工繁育主体退出的物种待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后确定 , 对其人工繁育主体进行补偿 。(三)补偿标准 。 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 , 具体指导标准见附表 。(四)补偿资金 。 补偿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按照3:3:4的比例承担 。三、主要工作(一)核实数据(2020年5月25日前完成) 。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扶贫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 , 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 。(二)落实补偿(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 。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 , 并于5月31日前报市州林业、财政部门审定 。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财政、扶贫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于6月10日前完成第一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 。 第二批物种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工作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开展 。 省财政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补偿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 及时拨付省级资金 。(三)处置动物(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 。 补偿到位以后 ,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对第一批物种按照放归自然、转作他用、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制定处置方案 , 及时处置到位 。1 。 放归自然 。 对于适用我省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 , 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 , 生态环境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配合实施 。 要科学评估 , 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 , 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 , 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2 。 转作他用 。 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 , 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 , 科技、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 , 由县级林业部门牵头 ,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 , 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实施 。 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 , 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 。 无害化处理 。 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 , 由县级林业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 。 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 , 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 , 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 , 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四、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 , 落实责任分工 , 加强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 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 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 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 。 林业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 。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补偿资金 , 加强资金监管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 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野生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 。 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积极做好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动物处置工作 。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扶贫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分页标题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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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野生动物养殖退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