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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着这个思路 , 办案检察官调查走访了涉案企业和银行 , 终于查明了借款去向 。
原来 , 山东某食品公司在收到银行借款后 , 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去购买板栗 , 而是于当日将款项化整为零打给了本公司4位财务人员 , 并由财务人员将钱转账给了另一公司 。
突然出现的这个新公司是什么身份?如果借款没有用来购买板栗 , 那这些钱到底用来干嘛了?作为担保人的吉瑞安集团对此又是否知情?
带着这些疑问 , 检察官开始了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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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发现 , 新出现的这家公司和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竟是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企业 。 当新公司账户收到款项后 , 就于当日购买了银行800万股股票(权) , 并于2015年8月14日获得股权证书 。 而这一切 , 作为担保人的吉瑞安集团毫不知情 。
令人不解的是 , 所有的款项流转 , 都是在银行完成的 , 那么银行对借款用途应该是明知的 。 但该行在明知该借款用途违反规定的情况下 , 仍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及新出现的这家公司购买该行的股权提供便利 , 实属违反合同义务 。
根据双方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 而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占用贷款买卖股票”的非法目的 。
食品公司作为借款人 , 将借款挪作他用 , 直接导致借款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均无效 ,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 食品公司需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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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查清后 , 办案检察官认为查明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 在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 , 吉瑞安公司作为担保人 , 对主合同无效不承担过错 , 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 遂于2018年12月28日 , 向法院提出抗诉 。
2019年5月17日 , 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 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 免除了吉瑞安集团的担保责任 。
在听到法院宣判的那一刻 , 薛某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 “本来只是抱着一线希望 , 没想到检察院真的帮我挽回了这么大的损失 。 太感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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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检察机关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内容 ,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 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 在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 努力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
稿源:(光明网)
【】网址:/a/2020/0516/gxnews164305.html
标题:【薛某】,一次抗诉,让这家民营企业免损1600万(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