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宋代司法:继承了唐朝法律的体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

引言
中国古者有云:国有国法 , 家有家规 , 无法不立 。
也有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之说 , 在这些话语的字里行间 , 我们就可以知道 , 司法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朝代的重要性 , 最重要的是司法的公正 。
司法公正 , 从字面上理解来说 , 也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没有任何的偏思和偏袒 。
对于司法的公正这个问题而言 , 中国的历朝历代都十分的重视 , 因为就一个新生的王朝而言 , 要想长远的发展 , 并且不断的将自己的国力以及经济发展和壮大起来 。
这就必须要全力的去保证和促进司法的公正 , 因为这不仅仅关乎着老百姓们的贴身利益更关乎着国家的长远发展 , 所以实现司法公正 , 这也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们在治理国家这一方面十分重视的一点 。
同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也都在他们所属的朝代中对司法进行过一定的更改和完善 , 在这其中宋代的司法就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独特性 。
就宋朝的司法相比较汉代和唐代而言 , 宋代的司法就显得十分有个性 , 首先便在于宋朝执政者的司法理念 , 其次便在于宋代司法运作的相关机制方面 , 再次便是宋代士大夫们作为司法主体时所呈现出来的司法局面以及时代的状态 。宋代司法的变革与发展
宋代时期在司法方面的建树是无独有偶的 。
根据有关的记载 , 早在夏商王朝的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司法公正的相关阐述 , 其次到了西周时期 , 从周文王和周武王逐渐打破了殷商时代的神权司法官 , 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 。
从西周之后 , 中国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就更加的重视司法公正了 , 汉宣帝曾经还颁布过诏书 。
为了使监狱里面的诉讼得到公正 , 并且使天下的人服从 , 所以大力的纠正冤案和错案 , 并且派遣中央最高的司法官到全国的各个地方进行巡视 , 检查各个地方司法机关所审判的各种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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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有冤案错案的案情一律进行纠正 , 并且使那些被冤枉的人得以公道 。
到了唐朝时期 , 唐太宗李世民对于违法犯罪的这种事情更是公正对待 , 不管是处于什么位置不管是平民也好 , 贵族阶层也罢 , 一视同仁 。
在法律面前确实做到了人人平等 , 并且犯罪的话就会依照法律严格的去惩治 , 绝不会姑息任何一个犯罪的人 。
到了宋代之时 , 宋代的统治者在继承了前朝司法的一些传统观念的同时 , 也进行了很大的革新 。
对待宋代狱讼繁多 , 并且诉讼之风日益盛行的社会现实之下 , 进一步探索出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 , 去保障司法能够公正的进行 。
并且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在今天看来也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被人们所见前朝司法的一些传统观念的同时 , 也进行了很大的革新 。
对待宋朝狱讼繁多 , 并且诉讼之风日益盛行的社会现实之下 , 进一步探索出了很多强有力的措施去保障司法能够公正的进行 , 并且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在今天看来也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被人们所借鉴 , 所世代流传 。不徇私枉法 , 以身作则
在宋代时期 ,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 , 宋代的司法官做到了以身作则 , 严格对自己的管理以及身边人的约束和规范 。
在南宋的官箴里面就有明确的记载 。在当时为了防范这些官员对自己的亲属在犯罪之时 , 受别人的贿赂或请求 , 就有这样的四个字 , 叫做防闲子弟 。“有罪则刑之 , 虽贵为公卿 , 亲若兄弟 , 近在耳目之前 , 皆不可宽假 。”
司法官员们在这四字箴言之下 , 严格的要求自己身边的人 , 并且约束自己 。同时在司法的实施过程中 , 也不会去袒护自己的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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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这样的事情 ,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里面就有明确的记载 。
与此同时对待不同阶级的人所犯罪之后 , 在实行司法的过程中也是一视同仁的 。
宋代的司法官 , 组成里面主审官员在司法审判中要做到 , 不论对方是谁 , 也不管对方的背景如何 , 都要用一颗平常心去对待 , 不以是非论曲直 。
就像在诉讼之中 , 当事人为了在这次的诉讼中得到最后的胜诉 , 并会用种种的手段和做法去维护自己的贴身利益 , 在很多的情况下甚至会掩盖事实的真相 , 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 因此在这些诉状中所陈述出来的未必就是案件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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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候裁判官这些司法官员就要起到重要的作用 , 要用一颗公平的心来对待这些案件 , 并且要深入其中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 , 不能仅凭诉状的一面之词就开始不追究细节而审判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必定会牵连很多的无辜百姓 , 甚至会使那些无赖之人更加变本加厉的去犯罪 。
对于这一点宋代的司法观就做的很好 , 对于不同的职业 , 不同背景的人都能够一视同仁 , 不存在任何方面的偏袒 , 对于那些根深蒂固的轻视商人的思想 , 在这些士大夫出身的司法官员中对于商人也给予了一些保护 , 没有对他们像以往那样轻视 。宋代司法审判
宋代的司法基本上是围绕着“狱讼”展开的 , 在这里就将处理狱讼作为政治事务方面最为重要的一点 。
在这其中宋朝的开国皇帝宋太祖和宋太宗他们亲眼目睹了在五代十国的战乱之中 , 那些肆意枉法的司法执政者滥杀无辜的血腥事实 。
在这一桩桩一幕幕的滥杀无辜下面 , 宋朝的开国皇帝他们可谓是深知这其中的不平与冤屈 , 所以十分的重视对这一方面的审查和处判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 , 大事不过二十五日 , 中事不过二十日 , 小事不过十日 。审刑院详符(复核) , 大事不过十五日 , 中事十日 , 小事五日 。所谓大事、中事、小事 , 哲宗时曾经具体闻明:凡二十缗以上为大事 , 十缗以上为中事 , 不满十缗为小事 。
与此同时 , 在宋太祖和宋太宗他们看来 , 司法的审判关乎着国家的命运 , 除此之外还和百姓的生活密不可分 , 所以一定要更加的重视起来 , 必须推行公正执法 。
也因此才会有宋太宗所说的这样一句话“朕以庶政之中狱讼为切” 。
从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 当朝的执政者看待 , 宋朝的狱讼就有十分的代表性 , 不仅重视司法审判 , 并且还在于重视司法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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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这司法制度里面 , 最重要的便是让这种重视的风气先盛行 。在这其中就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个方面便是州县主官必须亲自去审判囚徒 , 并且知州知县也必须亲自去审理这些案件 , 这在历朝历代也是开辟了先例 。
第二个方面便是为了述廉 , 滞留在狱中的这些囚犯 , 第一次规定了审判囚犯的期限 。
第三个方面就是如果遇到了不能够及时审出情况并且予以结论的案件 , 则需要派出专门的人员前往督查办送上这份案情 , 如果有州县长在审判案件中不切实际的 , 对这些长官就会由监察官员上报给朝廷 , 而朝廷也会对这些官员进行惩治 。“所至审问因徒 , 详复案牍 , 凡禁系淹延而不决 , 盗窃窜而不获 , 皆劾以闻 , 及举刺官吏之事”
在两宋时期 , 不仅皇帝十分的重视司法 , 并且在这个时期 , 士大夫们作为司法的主体 , 也改变了从汉唐以来 , 文人儒士们不会去处理政务 , 轻视狱讼的这样一股风气 。分页标题
宋朝是一个封建的王朝在法官的地位与素养之中较历朝而言提升了一些 , 毕竟在这一时期司法的长官大多数都是士大夫 。
在这样的一个层面上 , 就使得很多的案件可以不再牵连那些无辜的人 , 也能够断清案件的是非黑白 。
在宋太祖一直到宋神宗这一百二十多年之中 , 这些统治者都十分的重视司法官员的相关选拔 , 并通过司法考试这样的形式来提高他们有关法律方面的素养 , 并且重视对他们的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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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建国之初就注意到司法活动的重要性 , 同时还改革了司法官吏的选拔制度 。
正是宋朝十分重视法律的教育和对法官们的法律考试 , 所以是大夫们不论从哪一种途径去参与司法 , 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的 , 也必须要去参加宋朝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律考试 。
然而在这其中想要对法律考试有所了解 , 则不得不提的便是宋代的科举制度 , 在宋代除了一部分贵州子弟可以做官之外 , 很多的人想要步入仕途还是需要参加科举考试的 。
宋代的科举和隋唐时期基本上是一样 , 有常科 , 制科和武举这三种 。
就科举考试来说 , 进士科是最为重要的事情 , 这一科虽然以精益为主要内容 , 但是在法律方面也是其必考的内容之一 , 并且改变了世人轻视法律的这种习俗和思想 。鞠谳分司 , 各司其局
鞠谳分司这样的做法在当时就是神者和判者相分离 , 也就使得案件能够进一步的调查清楚 。
在这其中还使用了分权制衡的做法 , 使得这个各司法运作机制之间可以互相得到制衡和约束 , 并且都是朝着公正的这一方面去发展 。“若诸州有大狱 , 则乘传就鞠” 。
因此就会有了这些审判之间 , 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任务 。
对于这种做法 , 在权力的制约方面 , 确实和历朝历代相比是一次比较大的建树 。
就像在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个方面起到了制衡 。
然而随着宋代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 , 经济的繁荣 , 士大夫最终可以和皇帝一同去共建国策 , 共同制定大政方针 。
宋代司法的公正思想在历朝历代相比之下可谓是独树一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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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现代的角度来看 , 宋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以及司法机制的运作等方面 , 都较历朝历代有了质的飞跃与进步 , 并且从宋代统治者重视的程度就逐渐宋代司法的明朗与发展 。
宋代的司法公正不仅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 并且对之后各朝各代在司法处置这一方面也有着很深远的影响 , 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
使更多的统治者将公平公正和追求司法公正 , 作为治理国家时必不可缺的一点 , 也是非常重视的一点 。
参考历史文献:
《宋刑统》
《洗冤集录》
《宋大诏令集》
《宋史?刑法志》
【「法律」宋代司法:继承了唐朝法律的体制,加强对地方司法的管理】《庆元条法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