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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网_原题为 一怀孕女子被诊为先兆流产 , 微信请假后却被开除
近期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 怀孕女职工因被诊断先兆流产需休养 , 故在微信向上司请假 , 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的劳动纠纷案件 , 那么公司的解雇行为是否合法呢?
员工有点冤:
孕期微信请假却遭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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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需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8年7月份工资差额共计约22万元(工作年限从1998年10月至2018年8月计算) 。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 , 后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
公司辩称:
违反公司请假规定 ,
解雇合情合理
在庭审中 ,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辩称:黄女士在7月16日仅通过微信的形式向其直属上司刘经理请假一周 , 一周后 , 黄女士只通过微信方式让同事代其向经理请假 , 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两人均没有一周假期的批假权限 。 黄女士在2018年7月16日至20日、2018年7月23日至26日期间 , 未按照公司规定办妥请假手续 , 连续多日未到公司上班 , 属于旷工 , 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黄女士的的劳动合同 , 合情合理 。 另外 , 公司已向黄女士支付7月份的工资 , 无需再支付7月份的工资差额 。
一审判决:
微信已请假 ,
不属于无故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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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 作为用人单位 ,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在黄女士多天没有上班的情况下 , 并没有进行充分调查 , 亦没有听取其解释说明 , 更没有发送任何催告黄女士上班的通知 , 即认定黄女士旷工 , 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 这一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 , 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广州某汽车运输公司应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向黄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8年7月份请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约22万元 。 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广州中院驳回该公司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该案已经生效 。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
职场女性既要在职场奋力拼搏 , 又要为孕育宝宝付出百倍精力 ,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应的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址:/a/2020/0512/gxnews16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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