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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网_原题为 路上看见不认识的东西?别动!
“我们社区在人行步道上安装的景观灯柱被盗了 , 连续两天 , 丢失23个 , 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近日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一起公用设施被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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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6日凌晨4时许 , 翟某英、翟某平二人在经开区拾荒时 , 发现人行步道上有几根倒地的“塑料柱” , 二人就上前查看 , 经仔细观察 , “塑料柱”内有金属成分 , 通过电线与地面连接 , 且整条街道相隔不远处还有好多类似的“塑料柱”安装在地面上 。 二人产生要将此物品变卖的想法 , 翟某平用力将其他固定在地面上的“塑料柱”推到 , 用路边捡来的壁纸刀割断电线 , 共割断11根 , 后将该11根“塑料柱”装上翟某英的电动三轮车运走 , 在路上将此11根“塑料柱”当做废品变卖 , 卖得310元 。 第二日凌晨 , 二人又到该地 , 发现昨天割断电线的地方 , 又出现了新的“塑料柱” , 二人用同样的方式 , 割断并运走12根“塑料柱” , 卖得280元 。
二人变卖的“塑料柱”实为社区工作人员为美化街路环境在路边设置的景观灯柱 , 社区发现景观灯柱被盗窃当天 , 安排人员对被盗灯柱进行补充安装 , 第二日又被盗窃 , 社区随即报警 , 经鉴定 , 被盗23个景观灯柱价值9730元 。 二人随即被抓获 , 因其悔罪态度良好 , 自愿认罪认罚 , 主动退回赃款 , 赔偿被害人损失 , 翟某英、翟某平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并处罚金一万元 。
经查 , 被告人翟某英、翟某平二人系姐妹关系 , 均为江苏省某县人 , 年纪较大 , 文化水平低 , 因与家人产生矛盾 , 来到长春靠拾荒为生 。 “我们本来以为那东西不值钱 , 捡个小便宜 , 偷了也没啥 , 谁知道犯这么大的罪呀 。 ”
检察官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提示
1、与地面有电线连接的物品 , 属于“公私财物” , 私自拿走变卖、数额较大的 , 涉嫌犯罪 。
2、盗窃金额以涉案财物鉴定价格为准 , 不以变卖价格为准 。
3、不认识的物品不要随意据为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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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网)
【】网址:/a/2020/0512/gxnews16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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