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梦追史唐人尚武,朝廷是如何管制民间武器的?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 , 国家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稳定 , 而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 就必须加强对社会的管理 , 特别是要加强对武器的管控力度 。 老子在《道德经》中指出"民多利器 , 国家滋昏" , 即指流散在民间的兵器越多 , 对武器的管理就越容易失控 , 国家就会越容易陷入混乱 。 秦统一六国后 , 为了加强对社会的治理 , 汲取前代的经验教训 , 首先加强了对武器的管控 , "收天下之兵 , 聚之咸阳 , 销锋镝 , 铸以为金人十二 , 以弱天下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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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代以来 , 历代封建社会的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武器的管控 , 认为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根除乱源的基本要求 。 唐代也不例外 , 为了维护京都长安的安全 , 规定京兆府三百里内不得戈猎采捕 , 以免人民私自收藏武器 , 其后将民间收藏的武器全部收归武库 , 交由宦官军械使管理 。 笔者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 , 将唐代关于武器管控的资料进行了细致的整理分析 , 并从中提炼出经验启示 , 以期为中国当代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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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民间合法拥有自卫武器
唐朝为了防止盗匪 , 政府允许民间私人蓄备自卫用武器 , 但是对所拥有的武器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 。 在唐朝 , 兵器分为两类:一类准许私家据有 , 用以保护个人生命安全及家庭私有财产的短小轻型武器 。 唐《擅兴律》规定弓、箭、刀、楯、短矛等五种兵器 , 私家可以据有 。 实际上 , 弓和箭在冷兵器时代可以说是民间应用最广泛、最典型的武器 , 二者结合才能发挥实战效能 。 由此可见 , 实际法律允许使用的是四种轻型武器 , 即使拥有 , 不过用于自卫防身而已 。
另一类则禁止私家存藏和制作 , 如甲、弩、矛、矟、具装等 , 称为禁兵器 。 弩射程远、威力大 , 矛、矟等长兵器杀伤力很大 , 一旦官府允许民间扩散 , 不法之人就有可能借此发动内乱 , 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 , 从而危及封建统治 。 具装、旗幅等虽然不具备杀伤力 , 但是可以成为谋反谋叛的工具 , 所以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私人拥有 , 违者严惩 。 政府虽然允许民间合法制作私人可以拥有的武器 , 但对重要管控的刀等杀伤性武器的制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
《唐六典》"两京诸市署"条规定:其制作弓箭长刀 , 要"官为立样" , 即按照官方样式打造 , 并且要求"仍题工人姓名 , 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 。 每件器物成品上要刻上工人的姓名 , 然后才允许买卖 。 这种规定不仅能够有效保证产品质量 , 更重要的是 , 在一定程度上可追溯责任 , 方便查询武器流出源和持有人的相关信息 。
【寻梦追史唐人尚武,朝廷是如何管制民间武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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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民间武器的管控
为了加强对民间武器的管控 , 唐代统治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
(一)法律明文禁止唐朝统治者为巩固自己的政权 , 在法律上严禁民间私有、私造及盗禁兵器 。 据《擅兴律》规定私人拥有不同禁兵器 , 处罚标准不同 , 私有国家规定之外的禁兵器者 , 要处以一年半徒刑;私有禁兵器"弩一张" , 罪行更重 , 要加二等处罚 , 处以二年半徒刑;私有"甲一领及弩三张"的要处流放两千里之刑;私藏"甲三领及弩五张"的达到处罚极限 , 即被处以绞刑 。
(二)加强对京畿特殊区域的管理京畿重地是皇家和朝廷官员居所所在 , 社会安全尤为重要 。 刀、剑等武器往往给城市治安带来隐患 。 唐后期皇帝几次颁布禁令 , 不许城市居民私藏及携带武器 , 也不许在都市习武聚社 , 保证京城安全 。 贞元元年(785年) , 唐德宗亦下诏规定刀甲一类的器械 , 普通人家不应该拥有 , 但"如闻京城士庶之家 , 所藏器械 , 宜令京兆府宣示 , 俾纳官司" 。 如果私藏有违禁器械 , 要报告京兆府收缴 。 唐代宗大历十三年(778年)十月 , "禁京畿持兵器捕猎" 。 为保障安全稳定的市区环境 , 宪宗元和元年(806年)三月规定京城之内"无故有人于街衢中带戎仗及聚射" , 府县官员要予以处置 。 太和元年(827年)十一月 , 进一步强调京城百姓不得在街巷练习射箭 , 要求"其诸军诸使 , 各仰有司自差人觉察" 。 最大程度保障京师安全 。 唐代实施将官衙及市民居住区与商品交易区分开的坊市分离制度 。 坊、市呈方形 , 四面有围墙 , 开四门临大街 , 坊门有锁 , 有监门吏掌出入 。 大中六年(852年)九月 , 宣宗又下"坊市诸车坊客院 , 不许置弓箭长刀 。 如先有者 , 并勒纳官"敕文 , 禁止长安各坊及东西市的车坊和客院置备弓箭长刀 。 对于百姓的弓箭长刀 , 京兆府县都没有权力收贮 , 一律藏于弓箭库 , 任何人"不得辄有藏隐" 。 敢有违犯此令而私藏兵器者 , 就要受到一定的刑罚 , 最低要服一年半徒刑 , 罪行大的要处以绞刑 。分页标题
(三)对特殊人员的管理在役军人不允许私藏携带武器 。 唐代中后期 , 军队中供职的武将也不允许个人私藏武器 , 违者要受到严厉惩处 。 作为高级军官的左武卫大将军、检校内外闲厩兼知监牧使王毛仲 , 曾私自向太原军器监"索甲仗" 。 太原少尹严挺之知道此事后 , 向朝廷进行检举揭发 。 唐玄宗怀疑毛文仲有谋反之心 , 但因证据不充分 , 不便明说 。 于是藉由"在公无竭尽之效 , 居常多怨望之词" , 将其远贬 , 随后"诏杀毛仲 , 及永州而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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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的影响及其启示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 , 都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 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加强对散落在民间武器的管控 。 如果任由武器散落民间 , 容易滋生事端 , 影响社会的稳定 , 唐代统治者对此有清醒认识 。 自唐朝初年 , 便规定禁止民间私藏武器 , 将民间收藏的武器收缴后 , 交由朝廷设置的专门人员专门军器使管理 。 在唐代 , 我国钢铁兵器获得迅速发展 , 并达到成熟完善 。 唐朝中央政府专门设立了军器监 。 负责掌管兵器制作及使用的统一标准和制式 , 显示了唐代统治阶层对于武器管理的重视 。 而今天我们要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 首先也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民间兵器的管控 , 这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前提和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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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上完善细化唐代为了加强对武器的管控 , 在《唐律疏议》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 做到了有法可依 。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 对其中的条文不断细化深化 , 增强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 。 在现代社会 ,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 , 我们也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 逐渐剔除法律中不合时宜的部分 , 不断根据形势需要 , 随时修改规则 , 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 , 这样才能使法律更加具有针对性 ,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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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实践中严格执行唐代为了更好地落实《唐律疏议》中关于武器管控的规定 , 对于违反其规定者严惩不贷 。 律文中明确规定 , 不但唐朝的臣民要严格遵守其规定 , 甚至连外国人都不能例外 。 例如留学生若私自与百姓交易禁兵器 , 要被唐朝廷判处绞刑 。 若交易未成 , 处以徒刑二年半 。 制度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在于落实 , 而落实的前提 , 是使制度规定的条文必须便于操作执行 , 不能过于笼统 。 在现代社会 , 个别党员干部安全制度意识淡薄 , 制度执行不到位 , 热衷于走过场 , 不求实效 , 对制度变相执行 , 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 要在社会生活中去除这些社会现象 , 就要在社会实践中严格执行制度 , 发挥制度应有的威力 , 让无视制度、胆敢以身试法的人承担应有的后果 , 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全民守法 。 参考文献
《新唐书》
《唐律疏议》
《唐六典》
- 古籍|乾隆御题:唐人真迹已不可多得,况晋人耶
- 璟言历史|自李唐来世人盛爱牡丹:花中窥人,盛世气象下唐人的“牡丹气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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