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以案说法丨我用身体把毒品运入境
他做梦都没想过
自己有一天会变成毒贩的“骡子”
那场惊心动魄的遭遇
比噩梦还可怕
至今回想起来都有种不真实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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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骡子”
可能还有很多网友不清楚
所以在回顾案件前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骡子”的含义
“骡子” , 在贩毒团伙口中 , 并非牛马一样的畜生 , 而是用人体方式运输毒品的人 。 通过人工、机器挤压等各种方法 , 贩毒团伙成员将毒品压缩成胶囊大小的块状 , 一般为5克左右 , 外面包裹上塑料袋、透明胶带、保鲜膜等包装 , 然后利用“骡子”吞下毒胶囊进行跨境或跨地区运输 , 以此达到牟取暴利的非法目的 。
案件回顾
运输毒品的“骡子”
去年某一天 , 失业许久的李某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 ,“想赚钱就联系我” , 且上面附有QQ号 。 为了赚点“外快” , 于是李某就加了这个QQ号 , 并询问具体是干什么工作 , 对方只说在云南“带货” 。
李某便孤身一人搭乘飞机前往昆明 , 后经QQ聊天加了对方微信 , 被人一路带到缅甸 。 李某在缅甸境内被两名男子胁迫并以一万五千元的利益诱惑其采取吞食、捆绑等方式 , 搭乘事先由两名男子安排好的摩的、轿车等多种交通工具 , 从缅甸返回境内再多次搭乘不同车辆绕山路回避检查站 。
2019年11月3日 , 李某在汉中市乘坐滴嗒顺风车 , 由汉中途经西安市绕城高速 , 准备听从两名男子的下一步指示时被抓获 。 经鉴定 , 李某携带的119份毒品疑似物毛重861.62克 , 净重703.17克 , 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 且含量不低于20.40% 。
检察官说法
“骡子”的法律责任
运输毒品是
贩毒活动的一个环节
违者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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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检察院:以案说法丨我用身体把毒品运入境】知识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无论数量多少 ,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 按照该规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 ,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处15年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并处没收财产 。
目前 , 李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 , 被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 现该案已按法律规定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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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骡子”运毒的过程危险万分
身在贩毒链条最低端的“骡子”或许想象不到 , 他们所冒的风险最大 , 除了容易被警方抓获外 , 运毒的过程本就危险万分 , 由于携毒者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 , 一旦毒品的外部包装破损 , 他们随时会丧命 。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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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害人害己 , 在这里新检君提醒大家 , 一定要遵纪守法 , 洁身自好 , 毒品不能沾 , “快钱”不能随便赚 。
面对毒品 , 我们必须保持零容忍的态度 , 拒绝毒品 , 打击毒品犯罪 , 不要因一时的糊涂冲动而毁了未来的人生 , 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想逃脱法律的制裁 。
珍爱生命 , 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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