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怼“神经”、踢出微信工作群!海口一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判了

用微信的海南人
千万要!当心了!
几乎每个人都在用微信
……
多多少少都
加了多个微信群
平时聊天中有个争吵也很常见

被怼“神经”、踢出微信工作群!海口一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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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因在微信
说了几句话
被同事告上了法庭

被怼“神经”、踢出微信工作群!海口一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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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名誉侵权案件 , 原告小方(化名 , 女)在微信聊天时因琐事与同事小郑(化名 , 女)发生争执 , 小郑向小方发送“神经”等词汇 , 引起其不快 。 在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后 , 小方又看见小郑在共同的微信群里示意群主将小方移出群聊 。 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 , 遂提起诉讼 , 要求小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
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 小方不服判决上诉后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与同事微信私聊被回“神经”
2个月后她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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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小方经小郑介绍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 , 后因琐事双方产生争执 , 小方在微信中说:“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 , 不然我们法庭见 。 ”小郑表示:“神经 , 你说你的 , 我说我的 , 和接受毛钱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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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1日
小方感觉不适前往省安宁医院就诊 , 病情诊断为:患者因情绪压抑 , 易发脾气5天 , 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 。 医生建议药物治疗 , 休息1周 。 为此 , 小方产生心理测验、咨询、治疗等费用总计287.5元 。

被怼“神经”、踢出微信工作群!海口一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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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7月
小郑在两人同在的微信群内@群主 , 说:“踢出 。 ”随后 , 小方被移出群聊 。 小方认为小郑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伤害 , 遂起诉至法院 。
【被怼“神经”、踢出微信工作群!海口一女子怒告同事!法院判了】法院:现有证据无法判断
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小郑在聊天时向小方发送“神经”二字 , 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 , 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 。 所谓侮辱 , 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 。 “神经”一词的涵义一般解释为“行为失去常态” , 多用于对人的非正面评价 , 属于贬义词汇 , 但与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语言仍具有较大区别 。
“神经”一词在一对一、点对点的聊天语境下使用 , 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负面评论范围 。 因而 , 小郑使用“神经”词汇 , 没有达到损害小方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 。
小郑在微信群@群主 , 示意将小方移出群聊 , 行为性质属于提示群主履行互联网群组管理职能 , 并未在公共空间对小方的名誉、人格等进行负面评价 。
小郑使用“神经”词汇及在微信群里授意群主将小方移出群聊的行为 , 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且与小方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 故小方要求小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琼山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遂驳回了小方的诉讼请求 。 小方不服上述判决 , 提起上诉 。 分页标题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
判断小郑的言辞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质和主观恶意 , 要从社会公众对“神经”词汇的普遍理解去判断 , 而非仅根据小方一人的感受来判断 。 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公民的人格权而非仅保护某一人的感受 , 故小方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 , 该院不予支持 。
小方主张小郑对其屡次侮辱 , 其心情非常不舒服 , 因而产生的“焦虑(抑郁)状态” , 但仅根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的门诊病历及疾病证明 , 无法判断与小郑使用“神经”词汇以及被移出群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故一审认定正确 , 维持原判 。
来源:海南特区报见习采访人员 吴佳穗 通讯员 王荔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