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知吾TB:小议封建时代大理寺名称及职能的演变



鱼知吾TB:小议封建时代大理寺名称及职能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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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国家机构 , 正式得名于北齐 , 为后世历朝相沿不改 。 虽然其间职能有所流变 , 但其与中央司法审判事务 , 却始终有着不解之缘 。
“大理”本是古代中央司法审判长官的名称 , 在早期的历史演进中 , 一度与中央司法审判机构混称 , 曾有“士”、“大士”、“理”、“大理”、 “司寇”、“大司寇”、 “司败”、 “廷尉”等诸多称谓 。 最早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相传称为“士”或“大理” 。 “尧舜时 , 理官则谓之为‘士’ , 而皋陶为之 。 ”“当尧之时 , 舜为司徒 , 皋陶为大理 。 ”舜时 , “皋陶为大理 , 平民各伏得其实” 。 夏代的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称为“大理” , 商代称为“司寇” , 西周称为“大司寇” 。 春秋战国时期 , 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的名称在沿袭“司寇”之称的同时 , 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齐国称为“大理” , 楚国称为“司败”或“廷理” , 鲁国称为“大司寇” , 秦国称为“廷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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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官僚体制建立后 , 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沿袭“廷尉”之名 , 但“大理”之名亦曾短期存在 。 西汉景帝、哀帝年间 , 均曾将“廷尉”改为“大理” , 后又复原 。
魏晋南朝时期 , 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与机构一般仍称为“廷尉” , 间或称为“大理” 。 魏武帝曹操为魏王时 , 假献帝之名 , 改“廷尉”为“大理” , 执掌天下狱讼 。 魏文帝曹丕称帝之初 , 复改“大理”为“廷尉” 。 吴国与曹魏大体相同 , 初设“大理”掌司法 , 后又改称“廷尉” 。 蜀国则与魏吴不同 , 一直称为“大理” 。 晋与南朝宋、齐均仿效曹魏 , 称为“廷尉” 。 南朝梁初称“大理” , 后又改称“廷尉” 。 及至北齐 , 改“廷尉”为“大理” , 并附加“寺”字 , 作为官署名称 , 将官署与长官名称正式区分开来 , “大理寺”因而得名 , 千载相沿 。 自此 , 中央司法审判机构与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不再混称 。
秦汉以来 , 随着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 中央司法机构出现分化之势 , 廷尉(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力开始为其他机构所侵夺 。 秦代御史府、汉代御史台均有审判特殊案件的权力 。 汉成帝之后 , 尚书台的“三公曹”、“二千石曹”等开始参与司法审判事务 。 南北朝时期 , 尚书台的司法审判权力日益扩大 , 三公曹、二千石曹、都官曹、比部曹等均有部分司法审判之权 。
隋唐之后 , 随着“三省六部制”的形成 , 中央司法机构完成了汉魏以来由一而三的演化 , 大理寺独掌中央司法审判权的局面被正式打破 , 逐渐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足鼎立的局面 。 大理寺掌审判 , 刑部主覆核 , 御史台掌监察 , 重要案件由三者会审 。 宋承唐制 , 变化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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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及明朝 , 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组成 , 正式确立“三法司”体制 , 且三者职掌发生重大变化:刑部掌审判 , 大理寺掌驳正 , 都察院掌纠察 , 相互制约 , 以期公允 。 自此 , 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权被严重剥夺 , 沦为慎刑机构 , “居庙堂之高”则势位日衰 , “处江湖之远”则声威不振 , 民众对其无知无畏 。 《古今谭概》中的一则笑话 , 或许可作旁证:“江晴渌以大理属使滇 , 至普安驿 , 供亿不具 。 左右欲笞其吏 , 江曰 , ‘翰林科道 , 人闻而惮之 。 若大理寺 , 远方之人且谓与‘报恩寺’、‘大慈寺’等 。 其官属亦善世、主持之类耳 , 恶乎笞!’”
有清一代 , 承袭前朝 , 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 然而 , 与明代一样 , 清代的大理寺 , 已经由唐宋时期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 , 蜕变为慎刑机构 , 偏离了司法审判活动的核心 , 在“三法司”中的地位一落千丈 ,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权力日渐削弱 。 名义上 , 大理寺“掌平天下之刑名 。 凡重辟 , 则率其属而会勘 。 大政事下九卿议者则与焉 , 与秋审、朝审 。 ”实质上 , 中央司法审判权力为刑部主掌 。 刑部号称“天下刑名总汇” , “外省刑案 , 统由刑部核覆 。 不会法者 , 院寺无权过问 , 应会法者 , 亦由刑部主稿 。 ”大理寺不过是虚应故事 , 画诺签字而已 。 尤其是到了晚清 , 大理寺更是几近形同虚设:“沿袭既久 , 名实渐乖 , 详谳已等虚文 , 会听祗循故事 。 重以经费支绌 , 振作难期 , 虽有贤能 , 末由展其尺寸 。 官之失职 , 有自来矣 。 ” “大理掌郡国疑狱 , 处当以报 , 历代皆为实职 。 明因旧制 , 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 , 讯疑狱 , 尚有事权 。 今名因明制 , 实则亦为废官虚署矣 。 ”正因为如此 , 大理寺被视为骈枝 , 在戊戌变法中 , 一度被裁撤 , 并入刑部 。 在光绪三十一年的官制改革讨论中 , 亦多有裁撤之议:“日昨政府王大臣议及 , 刑部自减轻刑律 , 办理各案极为允协 , 所有大理寺势同虚设 , 应即奏请裁撤 。分页标题
【鱼知吾TB:小议封建时代大理寺名称及职能的演变】可见 , 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 , 作为资格最老的中央司法审判机构 , 大理寺的审判权力一直在不断削弱:三代时期 , 多以“大理”为名 , 独掌审判;秦汉至于魏晋南朝 , 多以“廷尉”为名 , 审判之权已经有所削弱;北朝至于隋唐宋时期 , 正式以“大理寺”为名 , 与刑部、御史台分掌司法审判 , 名义上尚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 然而到了明代 , 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 , 独立审判权力被刑部剥夺 , 嬗变为慎刑机构 。 清承明制 , 刑部位高权重 , 控制全国最高审判权 , 大理寺无独立审判权 , 基本上形同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