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乐山一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法院:饭局组织者负次责

一男子驾驶小车缓缓上路 , 几秒钟后突然高速倒回 , 男子本人被甩出驾驶室 , 惨遭车轮碾压身亡 。 2019年1月7日晚 , 四川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发生这样一起离奇的车祸 , 被车辆碾压的男子虽经医务人员奋力抢救 , 但仍不幸身亡 。 封面新闻曾在2019年1月8日以《乐山发生离奇车祸 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为题 , 对此事作了报道 。

『推荐』乐山一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法院:饭局组织者负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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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 , 封面新闻采访人员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
法院查明 , 事发当晚 , 吕某应新婚朋友周某某和柳某某的邀请 , 来到乐山城区嘉兴路美食街就餐 。 期间 , 吕某与周某某等几人都喝了不少酒 。 就餐结束后 , 大量饮酒的周某某被众人扶上自己车辆的后座 , 其妻子柳某某没有饮酒准备开车 , 但她由于车技不熟练 , 始终没有将车顺利发动 。 吕某见状自告奋勇表示帮忙倒车 。 随后 , 吕某将车倒在路口 。 就在吕某准备与柳某某换位时 , 车突然加速向后倒 , 吕某跌出车外 , 并被卷到车下 。 吕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
事情发生后 , 吕某的家属将新婚夫妻周某某和柳某某 , 及同桌好友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万元 。
法院审理认为 , 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违反了法律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 , 应承担主要责任 。 同时 , 周某某与柳某某作为吃饭的组织者及事故车辆的所有者 , 对吕某酒后驾车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柳某某在知悉吕某已饮酒的情况下 , 未劝阻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 , 周某某和柳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 应承担次要责任 。 此外 ,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 , 且吕某家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桌好友存在恶意劝酒的行为 , 且他们也在饮酒后尽到了一定的提醒、劝诫义务 , 故同桌饮酒的朋友不存在过错 , 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 因而其要求同桌饮酒的朋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最后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吕某的死亡赔偿费用共计101万元 , 根据过错比例 , 周某某和柳某某共计赔偿20.2万元(101万元×20%) 。 由于周某某与柳某某已支付吕某丧葬费30000元 , 应予以抵扣 , 故还需支付17.2万元 。
延伸阅读:组织饭局喝酒应酬 , 似乎是再寻常不过的事情 , 但是你知道吗 , 即使尽了提醒告知、帮忙打车等义务 , 醉酒同伴回家路上出了意外 , 饭局组织者、劝酒者仍要负法律责任 。
【『推荐』乐山一男子倒车时碾死自己,法院:饭局组织者负次责】律师提醒市民 , 共同饮酒是人为引发的危险性行为 , 聚会过程中饮酒应当适量 , 在发现同桌饮酒人醉酒时 , 共同饮酒人应当尽到注意、提示和照顾义务 。 这种义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劝告、通知、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附随义务 。 如果未尽上述义务 , 则应认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应对醉酒伤亡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