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树根田煤矿事故26人被追责,事故造成5人死亡

_本文原题:云南罗平树根田煤矿“2·29”较大事故26人被追责
央广网昆明4月15日消息(采访人员李腾飞 通讯员梁文科)采访人员今天(15日)从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 , 该局已对《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依法进行了批复 ,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煤矿企业、当地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等被追责 。
2020年2月29日20时 ,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 ,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22人 。 经过抢险救援 , 有17人安全升井 , 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 26人被追责、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 其中 ,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为:
1.潘勇 , 树根田煤矿法定代表人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处86400元罚款 。
2.陈铁所 , 矿长临时安排其负责技术管理工作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给予警告 , 并处1万元罚款 。
3.郭福昌 , 安全副矿长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4.刘光明 , 生产副矿长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5.刘华清 , 机电副矿长 ,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6.龚家宽 , 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7.郑家宝 , 矿长 ,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
8.刘文华 , 受投资人陈新龙委托全权管理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9.陈新龙 , 煤矿投资人 , 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曲靖市能源局 , 罗平县委、县政府 , 罗平县能源局(煤炭局) , 阿岗镇委、镇政府 , 阿岗镇煤管所有关责任人员共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树根田煤矿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
对煤矿企业的处理:
树根田煤矿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 , 违规组织建设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 事故发生后 , 树根田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 累计对煤矿处罚款498万元整 , 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引导退出 。
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理:
【云南罗平树根田煤矿事故26人被追责,事故造成5人死亡】给予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给予罗平县煤炭工业局通报问责;责令中共罗平县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 责令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