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审计项目接连暴雷,中介“一哥”天健会计师所四个月五收警示函


科创板IPO审计项目接连暴雷,中介“一哥”天健会计师所四个月五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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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时报采访人员 徐超 杭州报道
被寄予厚望的科创板 , 浙江两家上市公司容百科技(688005)和杭可科技(688006)同日“暴雷” 。 两家公司4月12日同日发布公告称 , 因为在申请科创板IPO过程中 , 公司招股书涉及比克动力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 于4月10日收到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决定书 , 被处以“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
与此同时 , 对这两家上市公司IPO项目审计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天健”) , 也因为在审计中没有充分披露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 此次也一并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华夏时报》采访人员查阅证监会信息统计发现 , 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 , 因为执业中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审计问题 , 天健4个月中已经5次被警示 。
天健在其公号中披露 , 截至2020年3月19日 , 天健共有10家IPO客户过会 , 在所有中介机构中排名第一 。 对于《华夏时报》采访人员的采访 , 天健方面表示会在汇报后回复 , 但至截稿时未有任何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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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公司信披暴雷牵出天健
2019年11月7日 , 容百科技公告称 , 对比克动力的2.06亿应收款项逾期 。 杭可科技随后也披露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约1.06亿元 , 并提示回款风险 。
比克动力是一家汽车产业链上的电池生产商 。
从两家科创板上市公司4月12日披露的收到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看 , 容百科技存在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 , 未披露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以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两个问题 。
杭可科技存在未披露比克动力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 , 未披露比克动力应收票据(涉及7232.7万元)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 。
这两家浙江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都一样——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
容百科技和杭可科技均是天健执业的IPO审计项目 。 2020年3月19日 , 浙江证监局和宁波证监局均对天健及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浙江证监局的监管措施提到 , 天健在对杭可科技的IPO审计中存在两个问题:未披露杭可科技暂停执行比克动力第四期项目合同情况 , 且披露的收款进度与实际不符 , 向上交所提交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与实际不符的信息;未充分披露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风险 , 且未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 天健明知杭可科技无法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事以及金额 , 但未充分评估相关风险 , 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 未在上交所的问询函回复中披露 。
宁波证监局的监管措施提到 , 天健在对容百科技的IPO审计中也存在两个问题:出具的文件中未准确说明比克动力主要回款实质为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况 。分页标题
容百科技在2019年6月24日、7月2日、7月16日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均未准确披露比克动力主要回款的实质为其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 该事项与天健出具的《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有关 , 天健未能关注到招股书中相关内容不准确的情况 。

科创板IPO审计项目接连暴雷,中介“一哥”天健会计师所四个月五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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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月五收警示函
【科创板IPO审计项目接连暴雷,中介“一哥”天健会计师所四个月五收警示函】
天健总部位于杭州 , 成立于1983年12月 。 根据天健网站的简介 , 其综合实力位列内资所前三 , 全球排名前二十位 。 近三年通过审核的IPO企业在所有中介机构中名列前茅 。
天健在其3月20日的公号中提到 , 截至2020年3月19日 , 天健共10家IPO客户顺利过会 , 其中主板3家、中小板3家、创业板3家、科创板1家 , 在所有中介机构中排名第一 。 在2020年1季度会计师事务所业绩排名中 , 天健以16单排名第一 , 第二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7单 。
但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份 , 包括此次杭可科技和容百科技两家信披暴雷在内 , 天健已经5次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
2019年12月6日 , 天健及其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因在执业海越能源(600387)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3宗违规而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12月20日 , 天健及其注册会计师禤文欣、陈建成在执业西陇科学(002584)2018年度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3宗违规 , 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20年3月4日 , 天健及其注册会计师张云鹤、李雯宇在执业中钰科技(已退市)2014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3宗违规 , 被广东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
《华夏时报》采访人员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总部表明身份进行采访 , 对方接待人员表示需要汇报后回复 , 并记录采访人员的联系方式 , 此后一直未有回应 。
“监管部门出具的是监管措施决定 , 不是处罚决定 。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接受《华夏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证监会对科创板两公司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出具“监管措施决定书” , 这是证监会对科创板企业监管方式的创新 , 明确对公司一年内不收新材料 , 这是否意味着证监会不再出立案调查通知 , 尚有待观察 , 因为一旦作出行政处罚 , 依新《证券法》 , 可能会直接导致公司退市 , 并直接启动诉讼代表人制度而致巨额索赔 , 同时对中介机构出警示函 。
上海公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於炯认为 , 即使按照老的证券法中介机构失职的话 , 证监会也同样可以予以处罚 。 如果处罚的内容当中认定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的话, 股民也可以依照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 , 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 比如在保千里的案子中 , 就有投资者连带起诉中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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