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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4月2日电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 , 4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 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 , 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 , 不论疫情防控还是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 。 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口罩的核心材料熔喷布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 , 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 。 有的趁机囤积居奇 , 哄抬物价;有的制售假冒伪劣 , 牟取暴利;有的虚构销售口罩、熔喷布诈骗财物 , 甚至诈骗驰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有的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 , 干扰和影响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正常生产活动 。 这些犯罪行为 , 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 , 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 。 人民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总体态势 ,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 , 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分子 , 以儆效尤 。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
简要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 2020年1月初 , 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 , 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 。 1月23日至29日间 , 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 , 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 , 累计销售1900余盒 , 销售金额17万余元 , 违法所得16万余元 。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哄抬口罩价格 , 牟取暴利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被告单位、谢某某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 。 据此 , 于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
裁判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间 ,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 , 囤积居奇 ,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价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 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还制造或加剧了恐慌性需求 , 破坏社会秩序 , 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 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 , 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虽然超出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 但幅度不大 , 违法所得不多 , 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 , 不应当纳入刑事处罚范围 , 可以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具体到本案 ,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紧俏的“商机” , 坐地起价 , 最高涨价幅度达28倍 , 违法所得数额大 ,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 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案例2:刘某某、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简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河南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 , 被告人王某系河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 。 2020年1月20日 , 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 , 向宿迁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年某某采购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1月24日 , 年某某联系刘某某寻找货源 。 刘某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涉案嫌疑人另案处理 , 尚在侦查中)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二人商议由王某负责提供货源 , 销售口罩所得利润双方分成 。 1月25日 , 刘某某将王某购买的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计30万只、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计21.6万只 , 合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销售给年某某 。 年某某将上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30箱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某物流园仓库 。 1月26日 , 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口罩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质量较差 , 遂予以封存 。 同日 , 某连锁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给宿迁市某镇人民政府、宿迁市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等单位 。 后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质量存在问题 , 便联系相关单位 , 收回尚未使用的口罩 , 并全额退还了收取的口罩款 。 2月1日 , 年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 经鉴定 , 涉案“飘安”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 , 涉案“华康”牌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50.3%至53.3% , 均不符合产品标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 , 且两种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力亦不符合质量标准 , 均为不合格产品 。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 , 销售金额达24.9万元 , 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 刘某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 刘某某作用大于王某 。 刘某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且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据此 , 于2020年2月28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 ,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 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 , 如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 在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情况下 , 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本案销售金额达24.9万元 , 若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 , 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 , 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若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 因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依法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 两罪比较 , 后罪处罚重于前罪 , 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此类情形“择一重罪论处”的规定 。
稿源:(中国新闻网)
【】网址:/a/2020/0402/010news247875.html
标题:『王某』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