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作者:姜敬峰
疫情降临 , 官府因各种原因没有公开 , 此时 , 公民可否谈论疫情?比如相互告知 , 提醒防范 。
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探讨 , 就在于它事关公众的生命健康及zi you , 不弄明白 , 若再出现类似天灾 , 就有可能重蹈覆辙 。
有两种观点 , 一种认为凡官府未公开的疫情公民都无权谈论 , 否则即是造谣 。 认为《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定 , 发现疫情时 , 医疗机构及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应及时上报 , 并由有权机关根据疫情严重程度予以公开 , 所以 , 公民谈论疫情为法律所禁止;若允许公民谈论 , 就难免会以讹传讹 , 造成社会恐慌 。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所有谈论政府未公开的疫情都是造谣 。 面临疫情 , 公民有权相互告知 , 这有利于做好防范 , 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 只有无根据的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是造谣 , 才应被禁止 。
笔者认为 , 这两种观点都是善意的 。 但二者目的并不相同:一个以维护安定为要旨 , 一个以保护生命为目的 。 从逻辑上看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 。
1、凡谈论官府未公开的疫情都是造谣;
2、有的谈论官府未公开疫情不是造谣 。
两个命题必有一真一假 。
第一个观点到底为真为假?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
先从常识上看 。
一是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 , 这个恐怕不会有争议 。 疫情正在上报或等待决策的路上 , 官府还没有来得及公开 , 疫情已呈爆发之势 , 危险迫在眉睫 。 此时 , 若不允许知情人谈论疫情 , 提醒人们赶紧防范 , 那就无异于捆绑住公众手脚 , 任由瘟疫吞噬人类了 。 显然 , 这不合乎常理 。
二是生命健康权是人的自然权利 , 属于人权范畴 。 所谓人权天赋 , 那是翻译时没有对等词语造成的 。 我们因不承认有"天”或“上帝” , 进而认为天赋人权是虚假的 。 其实 , 所谓天赋 , 是指这种权利是本来就有、自然存在、与生俱来的 , 不以人的意志包括统治者的意志为依托而客观存在 , 因此它是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 。 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保障人权 。 既然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权利 , 那么 , 面临重大危险时 , 人 , 就有自救、自保的权利 , 这是生命健康权的题中应有之义 。 而公民相互通告疫情 , 提醒做好防范 , 正是在行使自救自保权 。 没有任何理由可以限制或剥夺 。
三是几千年来 , 对天灾信息的传播 , 都是信奉“宁愿信其有 , 不可信其无” 。 这是无数次遭受疫情及其他灾祸后得出的理性结论 , 是有益的经验常识 。 试想 , 如果为了防止有人造谣或借机生事而禁止谈论疫情 , 那万一灾难真的来了怎么办?要相信公众从泥沙俱下的言论中 , 有能力鉴别出谣言 , 这正如人的机体能够抵抗疾病侵袭一样 。 人体 , 正是通过与病菌、病毒的较量中获得免疫力的 。 人 , 不可能生活在真空环境 , 必然要面对各种“病菌”及“杂音” 。 如果为了防止谣言而禁止谈论疫情 , 那就无异于过量使用抗生素一样会削弱甚至使人丧失抵抗力 , 这只会对人体造成更大的危害 。 即使是真的遇到了谣言 , 那它与瘟疫相比 , 其危害性显然要小 。 所以 , 不能因噎废食 , 中国有句老话:两害相权取其轻 。 即使难免有谣言存在 , 也不能因此而禁止公民谈论 。 有了疫情信息 , 那就不妨警觉起来 , 做好防护 , 防患于未然才能减少损害 。 如果确实是谣言 , 依法严惩造谣者就是了 。
再从法律上看 。
《传染病防治法》没有禁止公民在面临疫情时谈论未公开的疫情 , 更未规定若谈论就要给予处罚 。 该法规定 , 发现重大疫情时行政机关要立即逐级上报 。 这一规定 , 约束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 不是公民 , 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高度重视 , 立即上报 , 及时公开 , 以免对公众造成重大损害 。 丝毫没有限制或剥夺公民行使相互告知、加强防护这一自救、自保权利的意思 。 公民个人行为 , “法无禁止即可为” , 不同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 。 因此 , 公民谈论未公开的重大疫情并不违法 , 属于言论zi you范畴 , 除非经查证确实属于造谣 。
后从逻辑上看 。
把逐级上报疫情 , 理解成是禁止公民谈论疫情 , 至少犯了以下几个逻辑错误:
一是未公开的疫情与谣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 二者不是全同关系 , 因为两个概念的外延并不完全重合 。 二者不能等同 , 不能相互替换 。 将谈论未公开的疫情当成造谣 , 犯了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 未公开的疫情与谣言这两个概念是属种关系 , 前者是属概念 , 后者是种概念 , 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 , 而不是相反 。 即 , 谈论未公开疫情的言论里可能含有谣言 , 谣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 不是所有谈论未公开的疫情的言论都是造谣 。 比如 , 谈论未公开但属实或基本属实的疫情 , 就不是造谣 。 把所有谈论未公开疫情的言论都当成造谣 , 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
二是禁止公民谈论疫情 , 隐含了一个前提 , 这就是官府公开疫情总是准确又及时的 , 能够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 。分页标题
现实却并非总是如此 , 比如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就规定了对失职 ,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等行为 , 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这说明有的人会不积极履行职责 , 会犯隐瞒、谎报、缓报的错误 。
上述内容包含两个矛盾关系的命题:
1、官府公开疫情总是准确、及时的;
2、有人会隐瞒、谎报、缓报 。
这两个命题不可同时为真 。 哪个为真哪个为假?
2003年萨斯爆发时曾经发生过缓报和不如实报告疫情的情况 , 当时处理过几个责任人 , 这足以证明第2个命题为真 。 那么 , 第1个命题就一定是假的 。
逐级上报,不能理解为禁止谈论疫情。
既然官府公开疫情并非总能做到准确、及时 , 那么 , 如果禁止公民谈论未公开的疫情 , 那就会加重瘟疫的危害后果 。
三是既然谈论未经公开的疫情 , 有的是谣言 , 有的是事实 , 却仍然要把所有谈论未公开的疫情都当成谣言来批评 , 加以禁止 , 那就是把本来推不出确定结论的命题当成能推出确定结论的命题了 , 犯了推不出而强推的错误 。
1、有人谈论未经公开的疫情是造谣;(大前提)
2、某人谈论未经公开的疫情;(小前提)
所以 , 某人造谣 。 (结论)
这个三段论推理之所以错误 , 就在于两个命题中的“谈论未经公开的疫情”都不周延 , 所以 , “某人"与“造谣”之间就没有媒介使二者发生必然的确定的联系 , 也就无法得出某人一定是在造谣这个确定的结论 。 所以 , 尽管这两个命题都为真 , 却不能得出既真又正确的结论来 。 也就是说 , 当谈论未经公开的疫情只存在造谣的可能性时 , 却当成必然性来对待 , 那在逻辑上一定是不成立的 , 在实际中就会犯没有法律依据或没有充分事实依据时乱作为的错误 。
逐级上报,不能理解为禁止谈论疫情。
来源:(未知)
【】网址:/a/2020/0313/1584103835.html
标题:逐级上报,不能理解为禁止谈论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