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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采访人员 , 目前还有些人钻社会信用体系的空子 , 诸如故意逃债等现象也是存在的 , 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债务催收行业走上一条不正常的发展轨道 。
尹振涛认为 , 债务催收行业的核心问题 , 就是缺少明确的规则 。 催收问题的确是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 , 与社会稳定、法治建设等密切相关 。 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则 , 债务催收行业不容易走上正轨 。 “关于债务催收现有的标准或规范不是很成体系 , 缺少比较权威的规定 。 ”
“从法律层面来看 , 目前对于债务催收还没有特别具体的规定 , 只能是说刑法、民法等方面 , 有一些比较零散、应急性的规定 , 系统性的规定还没有 。 过去较长一段时间 , 债务催收处于灰色生存状态 , 基本上没人承认它是一个行业 。 只有在催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 才会受到规制和惩罚 , 如果催收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话 , 可以说处于监管盲区 。 ”刘少军说 。
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前 , 有关部门已经多次出台相关规定大力规范债务催收行业 。
早在2009年 , 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 , 其中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 。 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 , 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 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 , 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 , 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 , 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
同时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管理、业务流程、工作情况、投诉情况等 , 确保催收外包机构按照本机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 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 , 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 。 监管部门将视情况追究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人员责任 , 视严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 , 限制、暂停或停止其信用卡新发卡业务 , 以及实施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审慎性监管措施 。
2017年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 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
2019年10月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其中规定 ,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 , 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 , 寻衅滋事等行为 , 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数罪并罚 。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 , 尚不单独构成犯罪 , 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 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
刘少军认为 , 推动债务催收行业良性发展 , 首先就要对债务催收行业的存在给予认可 , 并对其进行监管、规范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 , 债务催收的体量会比较大 , 业务也会比较多 , 这是事实上已经存在的一个行业 。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 对于规范债务催收行业来说 , 积极意义明显 。 未来 , 需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债务催收行业规范 。
尹振涛认为 , 规范债务催收行业需要针对催收机构的资质、催收流程、后续评价等建立统一的规范和要求 , 同时也要划出红线 , 明确处罚措施 。
“除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外 , 形成全方位的监管框架也很有必要 , 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 ”尹振涛说 , 在具体监管执法过程中 , 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对催收过程记录、留痕 , 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 这对于规范债务催收行业来说非常有必要 。
尹振涛建议 ,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 , 最重要一点就是禁止暴力催收 , 对债务催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严格规范 , 未来可以考虑出台专门的催收管理办法 。
制图/李晓军 【[征求意见稿]依法规范债务催收行业】【编辑:】
稿源:(法制日报)
【】网址:/a/2020/0118/010news205284.html
标题:[征求意见稿]依法规范债务催收行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