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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借高利贷1.8亿元云南文山一医院女院长获刑7年
□ 本报采访人员 石飞
近日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文山州中医医院原院长韦光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 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韦光萍有期徒刑7年 。
现年57岁的韦光萍是文山州中医医院原院长 。 2019年4月30日 ,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控韦光萍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向文山州中院提起公诉 。 法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
【『韦光萍』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借高利贷1.8亿元】经审理查明 , 2008年至2018年间 , 韦光萍利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 , 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送给的现金共计166.5万元 。
吴某正是文山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为了和韦光萍搞好关系 , 让韦光萍在文山州中医医院医用器材设备采购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 , 吴某正每年春节都以拜年为由 , 先后11次送给韦光萍现金共计5.5万元 。
2013年7月 , 韦光萍明知某商城开发商夏某为与其搞好关系 , 让其在相关项目中提供帮助 , 先后两次收受夏某、万某贿送的现金共计55万元 。 这也是韦光萍多项受贿事实中 , 金额最大的一笔 。
2012年至2016年间 , 韦光萍在担任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期间 , 与时任文山州中医医院财务科科长、总会计师王某违反《医院财务制度》《云南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 未经医院集体讨论决策 , 也未报卫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 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向民间高利借贷共计1.816亿元 , 超过3%月利率支付利息和担保费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1456万余元 。
【『韦光萍』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借高利贷1.8亿元】韦光萍在供述中称 , 医院总体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 , 但医院的财务状况一直处于负债状态 。 医院于2009年开工建设新院 , 但资金短缺 , 银行贷款也已到期 , 为了化解债务 , 医院先是向银行贷款 , 但是贷款金额不多 , 只能考虑其他的融资办法 。
在没有财政补助及银行新增贷款的情况下 , 韦光萍与医院财务科科长王某商量 , 提出是否能考虑使用社会资本 , 以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贷款问题 。 之后 , 韦光萍授意王某具体操作民间融资借款事宜 , 借款金额、利率等由王某负责商谈 , 谈好后向她报告 , 然后由王某代表医院在合同上签字 。
文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韦光萍身为文山州中医医院院长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在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资金拨付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 多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66.5万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 , 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韦光萍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 伙同单位财务人员 , 违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 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决策 , 也未报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审批 , 滥用职权 , 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向民间高利借贷 , 超过3%月利率支付利息1456万余元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 , 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应依法惩处 , 数罪并罚 。 被告人韦光萍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 , 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 , 受贿罪成立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为此 , 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北京联盟注意到【编辑:】
稿源:(法制日报)
【】网址:/a/2020/0118/010news205283.html
标题:『韦光萍』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借高利贷1.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