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关键词阅读:
小编提示您本文标题是:农民工婚姻问题形成的原因。来源是守护时间。
原因|婚姻问题|户籍制度|住房|久留之地
问题的出现都有其成因,农民工的婚姻既不能属于传统的家庭模式,又不能融入城市的核心式家庭模式中,表现为分居的现象,这引发了许多的社会问题,这也是有其社会根源的,从根本上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原因:
(一)现代化引起人口迁移导致的非稳态非常态的婚姻家庭:
中国的改革开放引发了中国的社会转型,社会各个阶层都在大量地流动,也引发了中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城市对此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农村也没有做好充分的引导工作,使得农民工进城后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生存、挣钱。
这种大规模的流动使得农民工在来到城市后没有固定的住房和稳定的收入。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形式以租住市民或农民房屋为主,同时,以单位宿舍、工作场所、工棚住宿的流动人口也比较多。调查发现,在城市工厂就业的流动人口大多数住在企业单位的集体宿舍或者工棚里;在建筑业就业的大多吃住在工地;没有固定雇主的零散流动人口则大多数在城市郊区租住农民的房屋。
所以说,农民工在住房方面的消费是处于维持最低消费的状态,以减少其在城市里的生活成本。而且农民工在城市里挣钱主要也是为了农村的那个主要的家庭,大多数的农民工认为城市的家只是一个暂时栖身之地,城市并不是农民工长期久留之地,他们认为在城市里跟本就生活不起,成本太高,住房更是不可能买得起的。所以,农民工对住房的要求主要是满足其休息和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对住处往往没有什么奢望,只想有个能挡风避雨、存放少量物件的地方就满足了。
可以说,他们选择的都是最廉价的住房。另一方面,城市农民工的工作往往是不稳定的,也不是持续拥有的工作,经常性的失业和流动的就业使得他们的收入也是不稳定的状态。 正是住房和收入的不稳定让农民工在城市里不可能形成稳定结构的婚姻,让农民工仍向农村的家庭寻求保障,并最终回到农村成为稳定的婚姻。
(二)中国现存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造成身份错位:1958 年,我国建立了现行的户籍制度,它的影响到现在也远远超过了人们对它的预期作用。户籍制度本身指户籍管理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
而现在,它已远远超出了治安管理与人口统计之类的职能范围,而与劳动就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等等具体社会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面出现了因户籍制度而固化了的公民的先天身份:拥有城市户口的城市人与拥有农村户口的农民。
而在中国,这种户籍身份的改变是极其困难的,特别是由农民工的身份转向城市人,更是上加难。 城市农民工在城市里打工,就是因其户口不是这个城市的户口而只能在打工这个群体中生存。很多城市里的各种工作或各种利于这些农民工的优越政策也仅限于城市人。这使得即使这些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主体,也不能融入城市这个社区群体中。也正是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民工的婚姻多数也是以农村的家庭为主体而存在的,为此产生了春节前后的两次农民工“返乡潮”和“返城潮”。户籍制度把农民工和城市人完全隔离开来,使农民工不会在城市里安家,即使安家,也因在城市里得不到同等的政策而融入不到城市中去。农民工在城市里没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房,没有平等的机会,因此不会把城市当成自己的家,只把它看成是一个赚钱和暂时栖息之处,因为传统的小农思想,农民工不会对他所打工的城市负责,不会对这个城市认同,这不利于城市的治安、规划建设、城市发展,更不利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因此说,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三)打工者的生活流动性使他们的婚姻“出轨”,无法纳入传统模式,又非现代模式的失稳、失衡状态:
尽管农民工长期地生活在城市中,但是他们在城市“扎根”的意识并不强,原因也是复杂多样化的。他们到城市中找工作,外出谋生也只是临时性的方法,为的也是赚钱、学习技术和见世面。他们仍然清楚地意识到在城市留下来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仅管他们喜欢城市的生活,但他们更知道他们是农民,他们未来发展还是在农村的。最近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对全国 122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显示,为增加收入而流动是农民工外出的首要动机,占 53.56%,其次是为就业而外出。
如果在城市里的农民工想要在城市里定居,他们要考虑到好多的相关的影响因素。在一个婚姻中,财产是一个主要的构成部分,而在财产中,重中之重的是以住房为代表的不动产。农民工在家乡有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如果农民工要在城市里定居就意味着他们要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在城市里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这对农民工来说在城市里买房子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即使能够买得起房子,他们在城市里仍然是农民的身份,他们得不到城市里的各种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他们是居住在城市里的农民,不能得到与城里人相同的待遇。出于这些考虑,农民工是不会轻易决定举家定居在城市里的。另外,在城市里的消费水平也是农民工所承受不起的。农业劳动者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造成人口不以迁移者个人的经济利益为动机,而是以其家庭的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对于农村家庭来说,以部分成员的相对高收入、低消费,换取整个家庭在低收入环境下的相对高消费是合算的。他们宁愿成为农村中的高消费群体而不愿成为城市中的低消费群体。 正是出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城市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补充家庭收入,在时段性或季节性工作后仍是回到农村的家庭里,形成不了城市中的稳定的婚姻家庭模式。
来源:(守护时间)
【】网址:/a/2018/0115/j159051.html
标题:农民工婚姻问题形成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