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政策 加强产权保护

司法政策必须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经济政策,适时适度地予以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与总政策和各相关政策保持协同性。

每个时代的思想进步、观念变化,以及政治理论和公共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司法活动并最终体现在判决中。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8年经济工作作出了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部署,其中一些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保护产权政策,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这是中央就产权保护问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不折不扣依法有序予以落实。    

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问题,既指出了我国产权保护的新进步新成就,也反映了当前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建立家庭承包制开始,到中后期放开民营经济,再到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我国逐步建设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制度。与此同时,各种所有制产权保护问题也日显突出。为此,从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到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再到2007年出台物权法,我国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但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还存在不少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平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和民营企业资产、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损害技术创新积极性等。一方面国有公有财产被侵占私分流失严重,另一方面也发生了私有财产被巧取豪夺的事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一些企业家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财富安全感,消磨了一些企业家投资兴业的积极性,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    

良好的产权保护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产权就是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可以给企业家乃至绝大多数中等收入群体带来社会信心,让他们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增强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在改革开放市场竞争中,一大批优秀企业家迅速成长起来,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也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司法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政策本质上就是经济政策的司法化。对于产权制度而言,司法政策与经济政策共同构成了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由于司法政策的变迁应当以制度事实为依据,因此,司法政策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但司法不能僵化,司法政策必须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经济政策,适时适度地予以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与总政策和各相关政策保持协同性。法随时移恰恰体现的是科学求实的精神。在人类法律和司法史上,几乎每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每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司法判决,都体现了特定时代的正义观念。每个时代的思想进步、观念变化,以及政治理论和公共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司法活动并最终体现在判决中。所以,世界各国大都遵循法律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司法原则,并将之作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独特道路。法随时移的理念正是将司法活动当作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    

调整和完善司法政策,就像良医诊病,必须增强针对性和精确性。“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源。”人身安全是基础,没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产权也可以免谈了。所以,要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尤其要注意产权本身的复杂性,除了有形财产,还涉及股权、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当案件涉及必须处置财产时,也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财产和合法经营的财产,严格区别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产权纠纷案件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个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这释放的是一个重大的政策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无论冤案、假案还是错案,对于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破坏都是巨大的。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必须突破泛泛而谈的层面,排除一切干扰和顾虑,把实现公平正义的决心与具体的个案结合起来,凡属错案则一律纠正,确保不使中央政策落空。

作者:倪寿明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李玮

完善司法政策 加强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