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驾到律师说法】一处房产,三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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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驾到律师说法】一处房产,三份合同?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Heilongjiang Youxiang Law Firm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是2007年10月经黑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十年来,友翔人秉承“诚信、正义、友善、分享”的宗旨,致力于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并以此为媒介,将各种社会合作关系整合,在法律的网络下,实现合作各方的共赢。

      友翔所以商事、经济类法律服务为主,在涉外、刑辩、股权转让、IPO、私募基金、非诉等业务方面已取得了诸多成功案例,具备了独特的业务优势。与政府机构、企事业法律顾问单位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入选为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企业顾问协会理事、获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破产管理人资格;入选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合作律师、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入库律师;入选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哈尔滨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律师库,这为友翔所业务拓展及各类业务开展提供了较好的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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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6月8日,郝某和司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一份,主要内容是“司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三层的房屋转让给郝某,房屋建筑面积为415.49平方米转让价款为210万;合同签订之日原告支付50万元,2009年7月15日支付100万,司某收到第二笔房款后2日内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郝某于产权过户后的3日内支付全部剩余房款。”司某于2009年6月8日将房屋交付给郝某使用,合同签定当日,郝某向司某支付了房款50万元,同年7月24日支付了100万,尚有60万元未支付。因案涉房屋设定了抵押登记,司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以后,注销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30日因司某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引发了诉讼,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了双方产权的变更登记没有完成。

      2013年4月,郝某和司某另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案涉房产被查封无法过户,故而双方协商解除2009年6月8日的《房产转让合同》,约定司某五日内返还郝某已经支付的150万元房款并按照二分利来支付郝某付款之日到返还房款之日的利息,同年19日司某将案涉房屋交给郝某,并签订了《房屋交接书》,载明了司某2009年6月9日至交接之日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另行解决。2013年6月30日,双方协商同年7月10日前司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00万元,如果司某不能按期退款,则应于同年7月11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审理结果



      因另案查封事项已解除,故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司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郝某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被告司某购房款60万;三、驳回原告郝某要求被告司某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

      郝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协议,原审判决对履行哪份协议地事实认定错误,相关条款的适用前后矛盾。如果认定双方履行2009年协议判决司某将案涉房屋过户给郝某,就应当同时判令司某赔偿2009年6月8日至2013年4月19日其间的租金损失;若认定双方通过履行2013年协议解除了2009年的转让合同,那么双方实际履行的应当是2013年双方定下的协议,司某须支付所欠房款及赔偿损失300万元。而不存在再向司某支付剩余房款的问题。但法院判决驳回郝某要求赔偿租金损失的诉请,说明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合同已解除,既然如此,又按照2009年合同判决郝某支付剩余房款60万前后矛盾,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司某赔偿郝某租金损失92万。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2009年6月8日,司某与郝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郝某已经依约支付了150万房款,同年房屋被查封,致使无法依约为郝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故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了多次变更,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的重新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多次变更协议的,且每次变更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后一次表示与前面达成协议不一致的视为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对前一协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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