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妻子,离婚后却拒绝变更产权怎么

你要看的是不是《婚姻家事: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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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0年10月9日,徐先生与何女士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其中一条约定“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居住的一套商品房80平方米,婚前产权属于甲方所有,现考虑到离婚后将此房赠与乙方,同时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二人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何女士和女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中。可是,半年后,徐先生突然说自己不愿意把房子送给何女士了,并于同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条款。那么,徐某与何某在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徐某还有约束力吗?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既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财产赠与作为财产处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还规定,离婚协议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发现另一方在订立财产分割条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情形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也就是说,只要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人民法院都应当认可其效力。

     本案中,徐某在与何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产权在其名下的一套80平方米的单元楼赠与何某。双方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该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徐某拒绝为何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何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此外,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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