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处违建七年未拆 法院为何认定城管做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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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图中建筑的第三层为违建,右侧写有“口腔”二字的窗户是张女士的房屋。
这处违建七年未拆 邻居起诉终审被驳
法院为何认定城管做法合理
2010年,孙先生和张女士向城管部门举报,与他们仅仅一墙之隔的“邻居”正在已经竣工多年的二层楼房上加盖第三层建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朝阳区城管监察局均认定该第三层建筑为违法建设,但违建业主提供评估报告称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安全风险,故城管始终没有对其实施强制拆除。
七年间,这处违建一直存在。孙先生和张女士以城管部门怠于履职为由诉至法院,但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城管暂缓拆除的决定合理,故判决驳回了孙先生和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情况
违建存在七年 仍未被强制拆除
孙先生和张女士均是朝阳区阳明广场二层的业主,他们的房屋位于阳明广场北向,从孙先生家的窗户向外看去,就是小营路6号院3号楼(以下简称3号楼)。
这处两层高的建筑原本是保利香槟花园的售楼处,2010年,3号楼被北京喜龙泉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当年6月,3号楼外被搭上了脚手架,有工人在其上开始加盖第三层楼。
根据3号楼的建设规划,其本应是一栋二层楼房,如果三层竣工,会影响到相邻建筑低层的采光,于是孙先生和张女士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举报。随后,北京市规委回复表示,喜龙泉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3号楼进行扩建,在原批准二层的基础上建设第三层,已构成违法建设。
2010年12月,北京市规委向喜龙泉公司发出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并告知孙先生、张女士该违法建设应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案件已经移送至相关单位。
于是,二人又向朝阳区城管监察局反映违建问题。朝阳城管回复称,喜龙泉公司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加盖房屋,房屋结构为砖混钢架结构,5间共871.2平方米,朝阳城管将依法进行查处。
拿到相关部门的答复函,孙先生和张女士认为违建问题很快便能得到解决,但没想到,直到这处违建竣工,相关部门都没能成功制止。而直到现在,7年过去了,违建依然没有被拆除。
因认为朝阳城管怠于履职,孙先生、张女士将朝阳城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强制拆除3号楼加盖的第三层建筑。
进展
一份评估报告 打断了执行进程
朝阳城管表示,原本在2012年3月2日,其已经对3号楼违法建设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喜龙泉公司在17日24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房屋,并清理现场接受复查。
但喜龙泉公司向朝阳城管提供了一份评估报告,这份报告是由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在2012年接受喜龙泉公司的委托出具的,报告依据当时3号楼的现状以及楼体设计图、竣工图等资料,对建筑物的整体安全性进行了评估。
报告认定,该建筑物建筑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承载力能够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安全度要求。因竣工时间较短,结构主体与相邻的高层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尚未稳定,应避免对建筑物主体进行扰动,否则会对涉案建筑物和相邻建筑物的地基造成无法评测的安全隐患。当建筑上部结构受到破坏而导致建筑物重量减少时,建筑物整体可能会因为无法平衡水浮力而发生漂浮、滑移或倾覆等严重安全问题。
该建筑报告特别提及新加盖的建筑物第三层,由于其是突出整体屋面的局部结构,地震效应更加明显,因此应避免三层与相邻楼层相连的结构构件发生损坏,尤其是框架节点核心区部分的连接,保证结构安全。
因此报告得出结论,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结构主体的任何部分、任何形式的损坏都会导致主体结构的刚度和传力方式发生改变,造成结构安全隐患。
此外,报告还提到3号楼为东西朝向,且建筑物主体与相邻建筑物相比高度较低,因此房屋高度对相邻建筑物北窗的日照没有影响。
收到报告后,朝阳城管找到北京国科天创建筑设计院进行了核实,设计院确认报告是他们根据现场情况出具的,而在出具报告时,设计院也的确具备相应资质。
朝阳城管表示,根据法律要求,在拆除违法建设前城管部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执行预案、风险预案等材料。但多年来,他们都无法与3号楼的业主取得联系,只能联系到目前的承租方,但酒店仅租赁了一层、二层,对三层的情况他们表示并不了解。在评估报告提示了拆除风险的情况下,城管部门只能暂缓拆除。
一审
法院认定城管做法合理 应加大工作力度
为了督促喜龙泉公司自行拆除违法建设,2015年7月,该处房产已经被朝阳区城管冻结,无法进行买卖、抵押。
“是违建就应该拆除,拆除违建还要违法一方配合,他们怎么会配合?”孙先生认为,作为违建的建设方,如果强制拆除导致喜龙泉公司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但朝阳城管表示,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在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几年来,朝阳城管一直在完善3号楼拆除的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但由于无法进入违法建筑的内部,无法确认拆除的实际风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朝阳城管已经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进行了送达,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对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可能会导致安全隐患。因此,朝阳城管监察局如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可能会对相关的合法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朝阳城管采取多次与喜龙泉公司沟通,并通过可行途径促使该公司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的做法,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一定的合理性,孙先生和张女士请求法院直接判令朝阳城管拆除违法建设,法院无法支持。但朝阳城管应加大工作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法院维持原判 城管称拆违工作仍在继续
孙先生和张女士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喜龙泉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评估报告认为,如对涉案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可能导致安全隐患。虽然涉案违法建筑至今未予以拆除,但朝阳城管监察局在《强制拆除决定书》作出后通过多种途径履行法定职责,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葛磊律师表示,本案中,喜龙泉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文件是单方委托做出的,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在诉讼中由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其效力会高于个人委托的文件。但由于原告方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便依据在案证据进行裁判,认可喜龙泉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文件的证明效力。
城管部门也表示,虽然法院认可了他们的工作,但他们仍在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继续督促拆违工作的开展。目前针对3号楼的违建,冻结产权、约谈负责人等措施仍在进行。 本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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