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纪人私收客户50万消失 中介公司:愿垫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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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纪人私收客户50万消失 中介公司:愿垫20万

1.基本案情:

    今年7月份,郑女士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了丰台区凤台路口东里的一套房子。8月份如期完成网签,但贷款却未能申请到预期的180万元,让购房资金多出了个缺口。“中介小杨就说卖家正着急用钱,他可以从中帮忙协调,先借给对方一部分钱用,首付时候就给优惠一些。”小杨说后,郑女士有一些心动。当天下午,小杨再次拨通郑女士电话,说卖家承诺如果能先借50万元救急,后续首付时可抵用54万元。“因为7月份他就打电话来说过一次卖家急需50万的事儿,店长也知道。我觉得这样也确实划算,就没怀疑。”郑女士称,小杨说因公司账户并不会接收这类款项,要求郑女士将钱转到他个人账户上,再由他来转给卖家。“我提出三方见面,小杨说之前也操作过很多这种事情,用不着。因为一直都是小杨处理我们买房这事儿,我也没有怀疑。”随后,郑女士分别转了10万、40万到小杨的账户上,小杨给了她两张所谓“收条”。从郑女士提供的“收条”中看到,显示“今收到客户购房款五十四万元整,此款作为资金监管使用,于过户前两日转入客户账户。”收条中只见名字,未见任何盖章和指纹等。“网签时中介也给过我一个收条,字迹都一样,我也没想过这是假的。”

    此后,郑女士说她每次给小杨打电话,对方要么说回老家,要么信号不好。郑女士说,期间某房产中介一直未主动联系过她。“但小杨却给我打过一次电话借钱,我才觉得事情有点不对劲儿。”次日,她来到某房产中介丰台区望园东里门店却被告知,小杨已经十多日未到店里。郑女士了解后才知道,卖家根本没有收到她借出的50万元,于是报警。按原买卖合同,双方应在11月中旬完成过户手续。但50万的巨大差额让她无力支付首付,12月8日,卖家告诉郑女士,如不能按时过户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我原本是觉得这是个大中介公司,值得信赖。50万说没就没了,这么大的公司应该有个处理态度。”

 某房产中介客服部就此事作出书面回应,表示10月27日客服接到店面投诉备案,反馈经纪人杨某以卖家借款为由,欺诈了其50万元后逃跑。当天,协助处理此事的店经理、区经理与警方沟通后,又将卖家请到,协助一同到派出所,配合提供了大量证词后最终完成立案手续。“后续通过警方得知郑女士提供的口供和收据上的金额不符,郑女士陈述的是借款50万,还款收据上的金额是54万,且收据是手写的,无正规章印和手印。除了郑女士无任何人能够证明此收据是杨某本人出示的,也无法证明此收据是业主写的,且业主对于杨某的借款全程不知情。”之后,某房产中介方面与郑女士一起到杨某老家追缴此费用,但未找到杨某本人,其家人也表示并无偿还能力。“得知杨某老家无法承担此费用后,郑女士以杨某是某房产中介的员工为由,要求我方承担其损失的50万元。”11月底,某房产中介考虑到客户未过户的风险角度,表示可垫资20万为促进解决此事,剩余部分由郑女士负责。“期间郑女士由1分不承担变为承担2万元,由2万元变成承担10万元。”但由于当天双方对于方案无法达成一致,郑女士爱人坚决不同意,随后离开。12月6日,客服部通过电话形式再次联系郑女士,但对方仍坚决让我爱我家全部承担垫付责任。某房产中介表示将再次约客户见面协商。

2.律师说法:

    从刑事角度来讲,小杨已涉嫌诈骗。从民事角度讲,郑女士本人未遵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操作,显然也有过错,但小杨与郑女士的相关沟通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外观上给郑女士造成了这种错觉。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难辞其咎。经纪人是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进行诈骗,中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某房产中介与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郑女士也可以以此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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