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105次将9.44万公款占为己有 桂林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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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105次将9.44万公款占为己有





桂林市甲山卫生院原会计李某挪用公款一审获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桂林讯(记者 唐晓燕)桂林市甲山卫生院原会计李某,利用其保管和使用该院POS机账户的职务便利,在近一年时间里先后分105次从该POS机账户中转9.44万元公款到自己私人账户上,并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其私人营利活动。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12月25日,判决书送达李某手中。





李某今年51岁,是桂林市甲山卫生院正式在编职工。2001年至2011年间,曾担任该卫生院会计,之后继续在该院做后勤工作。





2011年4月,桂林市甲山卫生院需要办理银行POS机账户,用于门诊和住院的刷卡收费,李某负责该POS机账户的开发及后续管理工作,POS机账户的密码和网上银行U盾都由他保管及使用。





2011年底,李某不再担任该卫生院会计后,他一直未把POS机的账目交给新任会计,而是利用自己保管和使用该POS机账户的职务便利,在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先后分105次从该POS机账户中转了9.44万元公款到自己私人的银行账户上。





之后,该卫生院发现李某挪用POS机账户公款的行为,要求他将挪用的公款全数归还,李某称公款已被他挪作他用。2012年4月28日,他将挪用的9.44万元公款全部归还甲山卫生院。





今年4月27日,李某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带走接受调查。次日,李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秀峰区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向秀峰区法院提起公诉。





秀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