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博士房产拍案】房屋买卖合同附解除条件 如何认定解除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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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博士房产拍案

案例来源:法邦网


【兔博士房产拍案】房屋买卖合同附解除条件 如何认定解除条件是



案件聚焦


法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如何认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案情还原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原、被告及中介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的系争房屋,原告支付了购房款给被告。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仍没有收到申请贷款成功的证明。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告贷款在2013年4月30日前申请不成功,则原、被告及中介三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功则此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中介方退还原告支付的中介费。为此,原告委托律师发了律师函并经过中介协商均未成功,本合同依约自动解除。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2、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自动解除的条件并没有成就;《补充协议》上并不是说4月30日贷款不成功就解除合同而是协商,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一直在协商,合同并没有解除。



法院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判决如下: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已经解除。首先,根据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表明原、被告所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附解除条件之合同,若原告贷款在2013年4月30日前申请不成功,且原、被告及中介三方协商也不成功的,则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合同自然终止。其次,对于原、被告及中介三方是否协商成功的问题,被告虽主张其与原告的代理人、中介等曾协商把贷款合同的时间往后拖到2013年5月3日,但因原告对此予以明确否认,且被告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原告庭上提交的中介方宣告合同自动解除的函件,应视为原、被告及中介三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事宜并未协商成功。故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返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购房款。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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