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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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斌





行政决策直接关乎公共利益,对公民权利的影响较大,其法治化水平的提升情况将直接对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产生重要影响。国务院一系列有关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对行政决策从实体到程序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从近年来“行政决策”指标的得分情况可以看出,大多数地方政府能够积极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进程,并且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行政决策的考核成绩仍徘徊在所有一级指标得分的中段,得分率不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合法性审查中借助“外脑”进行审查的比例较低、集体决策的程序欠缺、经济风险评估不被重视、专家公平遴选机制未有效建立等。





事实上,上述表象折射出的是各地政府对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认识存在差异,部分地区公职人员的传统行政决策思维已根深蒂固,其对新的决策要求会有敷衍甚至消极抵制的态度。





这种思维滞后的根源是由行政决策的相关立法设计所导致的。一方面,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立法位阶普遍不高,多为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其刚性不足,故各地的制度建立、实施效果不一。另一方面,惩戒机制和动力保障机制的缺失,致使行政决策法制化建设难以持续、深入地推进。为解决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障碍,实现行政决策在法治框架内的有效运行,未来要大力借助“外脑”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并完善集体决策程序,增强风险评估的体系性、全面性,重视经济风险评估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建立健全专家公平遴选机制。决策者要坚持合法、科学、民主、公开决策,并落实决策追踪制度,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