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我是独子"房产难继承 二审认定其唯一继承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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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明“我是父亲独子”房产难继承





北京一中院二审认定其唯一继承人身份





正义网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于潇)父亲房屋被政府征收,去世后,仍有一套补偿安置房未交付。唯一继承人的张先生历经周折,却无法顺利继承房屋,无奈之下,将政府告上法庭。历经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张先生代为享有其父的合同权利,二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下称门头沟征收办)、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下称龙泉镇政府)需向其交付涉案安置房产。





一审驳回诉求





未能证明唯一合法继承人身份





2012年6月15日,张先生父亲作为被征收人,与门头沟征收办、龙泉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11日,张先生父亲又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并于6月26日完成选房,张先生父亲选定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白楼1号楼3单元2405号房屋。





2015年12月7日,张先生父亲去世。随后,张先生就开始与政府交涉2405号房屋的交房事宜。“因为没有遗嘱,”张先生在庭审时表示,继承2405号房屋一事,成了他的一大麻烦。“公证处不给公证。没有被告也打不了民事诉讼。”





无奈之下,2016年8月25日,张先生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交付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白楼1号楼3单元2405号房屋,并同意以张先生的名义领取钥匙。





在一审中,门头沟征收办也提出了自己的辩解,“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资料,无法确定张先生是否为其父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并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我们)没有对这一情况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无法确定张先生是否为唯一法定继承人。”被告龙泉镇政府也与门头沟征收办持有一致看法,并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记者了解,在一审庭审中,门头沟征收办、龙泉镇政府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2016年12月22日,门头沟法院做出一审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现张先生主张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并要求被告向其履行协议,但根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唯一合法继承人。





“故张先生以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交付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白楼安置地块1号楼3单元2405号房屋并以自己名义领取钥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撤销原判





尚不存在同等地位继承人





不服一审判决,张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尚未发现存在与被上诉人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在今日的庭审中,审判长赵锋法官指出,在二审期间,法官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通过北京市门头沟公安分局东辛房派出所、北京市门头沟民政局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等单位查询上诉人张先生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登记等信息。





结合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法院认定被征收房屋属张先生父亲一人所有。





“在其父去世后,不存在与张先生处于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且被上诉人门头沟征收办与龙泉镇政府对此不持异议。在其父亲死亡的情形下,上诉人张先生可以代为主张协议中享有的合同权利。”不过,判决中同时指出,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尚存在其他法定的继承人,该法定继承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与张先生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门头沟征收办、龙泉镇政府应于判决生效15日内向张先生交付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小白楼1号楼3单元2405号房屋。





法官:二审判决会产生示范效应





庭审结束后,该案件审判长赵锋法官接受了正义网记者的采访。





赵锋介绍,赵先生的案件极为特殊。征收补偿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被征收人就去世,作为被征收人的继承人,张先生先后通过找村委会、派出所、民政局等部门,仍无法证明“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这就导致征收补偿房屋无法交付,权益无法实现。





“要证明自己是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多少有点证明‘我是我’的意思。”赵锋向记者表示,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一般是不会进行公证。“如果要走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法院也因诉讼缺少明确被告,不予受理。”





“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赵锋法官向记者表示,受理该案之后,二审法官在一审证据的基础上,先后走访了村委会、派出所、民政局以及档案馆,对张先生以及其父亲的身份关系进行了核实。“在我们看来,当事人已经穷尽了举证能力。在这个情况下,我们应该利用法院在调取证据方面的优势,对事实进行核实。”





“一番走访之后,我们形成了更强的内心确信。”不过,赵锋强调,虽然结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排除特殊情况,如果还有其他继承人出现,可以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





在赵锋看来,二审判决,对“行政协议”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具有一定的审判示范效应。





记者了解,2015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根据修订内容,行政协议类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进入了行政审判的范围。但是,“行政协议”类案件的审理相关的司法解释一直迟迟未能出台,审判活动缺少具体的规范和指引。





记者了解,按照传统的行政审判思路,如果存在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交叉,就要“先民后行”,即要先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途径,先行解决民事纠纷,然后再解决行政纠纷。





具体本案,就要解决谁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显然,本案是无法按照这个思路进行审理。”赵锋向记者说,作为一名行政法官,自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一直在探索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思路。“本案判决建立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之上,当然也离不开对行政诉讼法法理的理解。我相信,对于类似案件的审批,会有示范效应。”